浙江温州的马女士有一张经常使用的广发银行信用卡,上个月因为记错信用卡应还款额度,少还了50元,银行为此收了她900多元的利息费。银行的理由是,哪怕少还一块钱也得按照信用卡全部欠款进行计息。作为一个广发卡的老客户,这回的遭遇让马女士觉得吃了哑巴亏。她质疑银行此类做法是“霸王条款”。
少还50元,广发银行按5万多元计息
上个月,马女士用广发信用卡在当地的家具店、药店进行了两次刷卡消费。7月23日是还款日,应还款额应该是51100.85元。但是马女士错记应还款为51000.85。
7月22日她到银行现金还款。她以为应还款是51000.85,想着多还50元保险点,当时就还款51050元。但是7月27日她收到了电子帐单,让她吓了一跳:银行收了她950.61元的利息。
马女士随即打电话给信用卡客服。对方解释是她少还了50.85元,这950.61元是利息。马女士顿时就糊涂了,少还50.85元,怎么收这么多利息?电话里,银行的客服及相关经理答复称,即使少还一块,广发银行也按全额从刷卡之日起计利息。
马女士质疑,按照对方这样的解释,那自己早先的那51050元不是都白还了啊?自己平时的信用记录良好,此次也是主动还款,只是一时记错,疏忽了才少还50元。但银行却收900多的利息,这也太不合理了。而且还款日期到了应该及时提醒,特别是客户如果还款金额不足要扣利息了,更应该及时提醒,这是银行的职责也是对客户负责。
马女士说自己一直用着多家银行的信用卡,其他银行基本会在快要还款的时候,通过短信方式提醒用户注意还款日期及金额,但是使用广发银行信用卡三四年了,该银行从来没有及时的短信提醒。广发信用卡的短信提醒基本是在还款日期前一月左右,根本达不到提醒的作用。
广发信用卡中心和马女士进行了五六次通话后表示,考虑到马女士已经还了5万多元,排除了恶意透支的嫌疑,银行方面出于同情的角度,经过请示后可以退还900元给马女士。
马女士不接受银行的这一说辞,她说不要什么银行同情的考虑,不合理的规定就是不合理的,银行应该要有个明确的说法。
广发始终未出示如此收费的具体条款
记者就此咨询一位消费维权方面的专业人士,该人士表示,广发银行信用卡全额计息的回复具有“霸王条款”的倾向,银行既然这样回复,那就应该再拿出支持这一回复的具体条款。
马女士就全额计息的说法要求广发信用卡中心出示具体的条款。对方回复该条款在信用卡办理的章程里都有的,而且当时办卡时马女士也是本人签字确认过的。马女士则认为,当初办卡时,那么多条条框框的规定条文消费者可能一条条去细读吗?而且办卡时银行人员也根本没做相应的提醒。
马女士向温州银监分局进行投诉后,该局并没有进行受理,一位工作人员答复她:信用卡使用就是这样的,银行这样的做法是合理的。因为它给了你那么长的免息期,你没全额还款是你自己的问题,这是带有惩罚性质的措施。
记者咨询了浙江省银监局一位人士,该人士认为银行收费项目要有相应的依据、并做到公示、备案,马女士可以要求发卡行拿出具体的依据。记者登陆广发银行官方网站,在信用卡办理的章程里并没有找到“全额计息”这样明确的条款。为了了解该卡具体的发卡行,马女士致电信用卡客服,对方竟然称查不到发卡行,在她的一再要求下,客服才告诉她发卡行是广发银行温州分行。
记者随后联系了马女士的发卡行广发银行温州分行,该行信用卡中心一位人士回复记者,银行收马女士的全额利息当然有条款可依的。记者问全额计息的做法是依据信用卡章程里的具体哪一条,对方并没有出示给记者。同时该人士还表示,他们作为二级行不能接受媒体采访,会叫总行跟记者联系。记者等了两天,截止发稿时,并没有接到广发银行总行的任何回应。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轶成认为:广发银行要按全额计息,首先应明示客户开卡时签署的合同或附件章程是否有关于“全额计息”的约定条款。“全额计息”条款实质为一种违约金条款,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就算广发银行能出示“全额计息”的约定条款,但由于“全额计息”计算的金额过高(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大大超过客户逾期还款给该行所造成的损失,故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客户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马女士告诉记者,银行方面已经给她发来短信,称“信用卡申请调整费用已获批,请留意账单”,900元很快就会退给她。但她表示钱虽然退了,但是却没给明白的说法。有了这次不愉快的用卡经历,她接下来将会对广发卡进行销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