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今年1到7月,广东全省法院新收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就高达13096件,其中,因克隆卡而引起的纠纷上升最快。与此紧密相关的一个问题在于:因卡被“克隆”而遭盗刷,谁来担责?银行?储户?还是那个暂无落网希望的窃贼?广东高院给出的答案是:银行如果未能识别克隆卡,应当承担不少于50%的责任;如果持卡人对卡被伪造有过错的,银行则可以减轻责任。
由于目前关于银行卡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不尽完善,针对“克隆卡”纠纷的同案不同判仍是常态,国内最常见到的处理方式有四类:一是储户自担全责;二是银行全额赔付;三是按一定标准分担责任;还有第四种,法院以案件不属民事纠纷而是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对储户的提告不予受理,将“皮球”踢给了公安。
“同案不同判”是如此严重,统一司法适用标准看来已是迫在眉睫。广东高院给出的责任分担标准,无疑是基于多年实践的经验总结,对刑事立法的完善或专门司法解释的出台都将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即便是省外来看,“分担论”也的确是处理此类纠纷的主流意见。问题在于,储户要证明“被盗刷”和“银行未识别克隆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银行要证明已对取款的银行卡尽到了识别义务,同样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举证责任倒向谁,谁就要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的后果。从民事诉讼中的基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来看,储户所受影响将比银行更大。
退回原点来分析,银行与储户的基本法律关系其实就是合同关系。银行对储户的存款进行保管,也包括了为储户取款提供人工及技术服务。在这层合同关系的背后,银行还基于其特定的金融资质和金融运营获得利润。可以说银行向储户提供的就是一种有偿服务,只不过这种“有偿”并不像买卖那样直观。
正因为如此,银行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可视为其合同义务的一部分。这种保护,包括了银行必须为储户提供安全的取款环境。“克隆卡”之所以出现,究其根源还是银行卡在技术上有漏洞可钻。银行要做的,不是一味卸责,而是要加大科研投入攻克银行卡防复制乃至防盗刷的技术难关。银行的投入不足,技术漏洞门户大开,就应该为此承担必要的责任。没有严格责任,哪家银行还会投入资金来关注和促进技术的进步。
此间就有消息传出,沿用了几十年的磁条式银行卡早已无法满足当前的金融安全需求,但安全性能更高的芯片银行卡却因为成本较磁条卡高得多,而遭到国内银行的集体冷落。在储蓄合同中,银行相较储户处于优势地位,却不肯为存款安全埋单,难道真要把储户个个都逼成防盗刷的技术专家?!因防盗而伤害了银行卡的经济与便捷,卡也将失去其初始的功能。
强调银行应对储户的存款负有更多的监管义务,并不是说储户就可以放纵对卡本身和卡密码的妥善管理。笔者也认同广东高院的“分担论”。但不得不指出,司法能解决某一个案,却无法通过责任的认定来达到预防银行卡纠纷的继续发生。银行发卡还会继续,储户用卡也会继续。避免银行卡纠纷而又保障银行卡的便捷不独需要法院的有所作为,也需要银行、储户甚至是公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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