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信用卡纠纷案件数量上升速度很快。日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发布的《个人消费贷款审判白皮书》的统计数据显示,该院2005年信用卡纠纷案的数量是78件,2009年是523件,年均增长率高达142%,而2011年更是达到5558件。信用卡纠纷案件占商事案件的比例也由2005年的2 .6%,上升到2011年的62 .3%,并且透支信用卡消费的总体标的额逐渐走高,有的标的额甚至超过百万元。
一张信用卡欠款竟达上百万
据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民三庭庭长王珊介绍,2007年该院信用卡纠纷案件收案标的额在10万以上的有4起,2010年增至145起,2011年虽有所回落,但是也达到了51起。
她解释说,近年来信用卡纠纷案件大标的额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有:银行传统信用卡业务授信额度增加,持卡人可以透支较高的款项,一旦发生逾期,透支本金就可能较大;部分信用卡持卡人拖欠时间较长,导致除欠款本金外,还产生较高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累计欠款总额较大。
案例:
某银行起诉称:董某于2010年11月向该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董某使用该卡后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截至2011年11月1日,董某共透支人民币本息合计103万元。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持卡人应当在每月25日之前还清最低还款额,但董某多次违约。银行对其催收多次,但一直拖欠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董某返还信用卡透支款及上述欠款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询,董某认可信用卡欠款事实及金额。
西城法院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支持了该行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董某偿还所欠信用卡透支款及相应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民三庭法官陈睿指出,银行针对少量客户人群(如知名人士、企业家等)提供更为“优质”(主要体现在信用额度巨大,提供更多服务类型)的信用卡服务,并冠以白金卡、至尊卡等称谓。由于信用额度巨大,实质上已具备个人无担保贷款的性质,且无须经过银行的放贷审批。一旦持卡人经济状况恶化,就有可能无力偿还巨额透支款项。
向大学生发放信用卡产生透支不还
北京西城法院通过对信用卡纠纷案件中的持卡人的情况进行统计发现,信用卡纠纷案件的涉案主体年龄主要集中在23岁至35岁。这些持卡人多处于事业上升期,其中还包括部分没有收入的高学历在校大学生,他们思维活跃,消费观念更趋向于超前消费。
王珊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信用卡透支纠纷低龄化倾向明显,一方面是由于前些年银行加大针对校园的信用卡推销力度,另一方面是由于该年龄段的持卡人多数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极不稳定,在超前消费的驱动下,容易导致无力偿还过度消费的透支款。低龄化趋势在2011年银监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后有所缓解,但由于发卡总量较大,低龄持卡人的数量仍呈缓慢上升态势。
案例:
2007年6月13日,李某在建行北京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截至2011年6月10日李某共计欠款5448元。李某透支逾期后,经该行以各种形式催收仍未还款。现该行起诉要求判令李某偿还信用卡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5448元,并按领用协议的约定支付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上述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由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在办卡时系某大学学生。2007年6月13日,李某向该银行申请办理大学生卡并填写申请表。对信用卡的使用作出相关承诺。此后,李某的办卡申请获得批准并开卡使用。截止到2011年6月10日,李某因透支产生的应付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仍有5448元未偿还。待银行起诉时,李某已毕业,下落不明。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民三庭法官郑杨指出,部分银行在发展信用卡业务初期,曾将大学生作为发卡的一个重点发展群体。但由于这类持卡人办理信用卡时所持身份证上的住址一般是学校地址。一旦该学生毕业,如本人未及时按领用合约的要求将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变动情况告知银行,银行即失去对该信用卡持有人的联系,法院也很难联系到持卡人。此类案件多只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最后缺席审理。对于银行来说,即使胜诉,但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其债权无法有效实现。目前银行已逐渐注意到这个问题,对于对学生发卡的限制增多,要求父母提供担保,或者不再向学生发卡。
对申请人虚报信息未予审查
我国信用卡业务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较快,部分银行为了扩大业务量,在一定时期内存在信用卡发放较为混乱的情况,在信用卡办理时对申请人身份、收入情况把关不严,致使部分持卡人通过虚报信息的手段办理了信用卡、或者取得了更高的授信额度。
案例:
杜某于2007年1月7日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其填写的信用卡申请表上显示,杜某任某公司采购部主管,年薪为10万元,拥有一辆捷达牌私家车。银行向杜某发放了信用卡,杜某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欠款未予清偿。银行起诉要求杜某偿还截至2011年6月22日的信用卡欠款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法院联系到杜某。杜某表示,认可签写了申请表,申请表中职业、收入情况是虚假的,其只是一名普通农民,没有稳定收入,更没有私人车辆,依靠低保来维持全家四口人的生计,而且孩子还在上学,无力偿还所欠银行款项。法院发现,银行在发卡过程中,并没有核实杜某工作单位及收入的真实性。法院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杜某同意在3个月内偿还银行信用卡欠款。签订调解协议后,杜某向法官表示,其确实经济困难,如果3个月内偿还了该笔款项,有可能生活费就不够。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民三庭法官黄冠猛建议,银行在审核发卡中应仔细审查申请人的工作及收入情况,应该去申请人单位调查是否确有其人,并让申请人提交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个别持卡人通过透支套现融资
部分持卡人利用多张信用卡透支套现的方式融资,或以透支套现方式归还债务导致日后无力还款。
案例:
原告银行起诉称,被告尹某于2007年5月28日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来又在该行办理了3张信用卡,但是尹某多次对透支款项不予偿还,截至2011年7月13日,欠款本息共计6万多元。银行对多张卡片实行归户管理,即对所有欠款在一张卡下进行催收。银行多次向尹某催收未果,起诉要求尹某偿还上述款项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
被告尹某向法院表示,认可银行起诉的事实,认可欠款金额,其并非恶意透支不还。尹某一个朋友做生意需要大量资金,尹某为了帮助朋友,就办理了多张信用卡供朋友使用。但是后来尹某与朋友失去了联系,此时信用卡发生多笔欠款。尹某无奈只能用一张信用卡支取现金偿还另一张信用卡的欠款。尹某前后以其本人及其女儿的名义在7家银行办理了14张信用卡,但是各张信用卡项下欠款金额越来越多。尹某如今只能优先偿还欠款金额较少的信用卡,由于本案信用卡欠款较大,尹某无力及时偿还。
黄冠猛建议,出于降低银行风险的考虑,同一家银行应该避免向同一个人发放多张信用卡,各家银行应该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
信用卡案件高发银行应改进管理
信用卡案件高发给银行和消费者个人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个人消费贷款审判白皮书》指出,为减少信用卡纠纷,作为信用卡的发卡机构各家银行应结合现实情况改进服务。
向消费者明确超限费、滞纳金等收取条件和标准。
在审理的信用卡纠纷中,不少持卡人表示信用卡是在超市或者商场门口办理的,信用卡推广人员没有说明各项费用的收取办法,让持卡人填写部分信息并在指定位置签字即可。实际上,很多申请人在不了解信用卡存在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或上述费用的收取条件及标准的情况下就草率签写了申请表。
王珊建议,由于信用卡业务相对复杂,普通消费者对信用卡业务相关术语往往不易理解,这就降低了消费者对产品风险的认知、判断和防范能力。银行应尽可能保证信用卡条款通俗易懂,并在营销过程中履行必要的解释说明义务。
部分银行应进一步完善自动还款功能系统。
有些银行的信用卡关联账户自动扣款时间点不明确,可能造成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当日还款,却仍然产生透支利息、影响信用记录的情况发生。使用关联账户自动扣款功能的持卡人多数都把扣款日设在最后还款日,与在自动取款机或柜台还欠款不同,如果是通过自动取款机或柜台办理还款,划账结算的最后时间点是当天的24时,而对于通过关联账户偿还欠款,银行的自动扣款时间往往要早一些,而这一情况并不为持卡人所知。于是,可能出现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当日向借记卡存入足额的金额,但是由于超过了划账时间,未能成功自动还款,导致被收取透支利息、影响信用记录的情况,容易引发纠纷。
案例:
原告某银行起诉称:田某向该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田某使用信用卡透支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欠款。故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田某偿还截至2011年6月1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共计4703元,并按照领用协议的约定支付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田某答辩称:其已将两张银行卡与诉争信用卡绑定,并开通了自动还款功能,一直按照对账单上的最低还款额按时还款。故只同意按最低还款额按月还款,不同意银行要求其立即清偿全部信用卡透支款的诉讼请求。
经核对账单,2010年5月至7月期间,通过自动还款功能从绑定的银行卡中转账还款的金额均出现了一天左右的迟延,导致诉争信用卡连续三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当月最低还款额,银行据此根据领用合约的约定,起诉要求田某立即清偿全部欠款。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民三庭法官张毅建议银行明确信用卡关联账户自动扣款时间点,并以恰当的方式告知持卡人,以防持卡人对扣款时间点认识错误导致延期还款。
发现冒名办卡情况,及时协商解决。
银行起诉持卡人一般都是将信用卡申领表上显示的申请人作为被告,是符合立案条件的。但是,个别银行在得知可能存在冒名办卡的反馈后,不采取任何措施,在未核实相关材料、未与被告沟通的情况下,就草率起诉,导致被告产生对立情绪,不利于解决纠纷。
案例:
2011年,尹某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签署领用合约并承诺遵守信用卡领用章程及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银行经审核予以发卡,但尹某开卡使用后对信用卡欠款不予清偿,银行起诉要求尹某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和费用共计21956元。
尹某向法院表示:自己没有办理、更没有收到与使用该银行信用卡,信用卡申请表不是其填写与签名,而且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除了单位和身份证信息以外,其他的信息都与尹某真实情况不符,包括表中所填的尹某配偶姓名、联系电话。银行联系到尹某向其催要欠款时,尹某已经告知银行这一情况,并希望银行能够尽快核实并解决问题,但是银行仍然多次向尹某催要欠款。
银行向法院申请对信用卡中尹某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申请表中签字非尹某所写。法院认定,银行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尹某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故裁定驳回了银行的起诉。
对于冒办信用卡的处理,黄冠猛建议,银行在接受申请表时,最好能够让申请人当着银行工作人员的面填写、上交。银行建立投诉处理及诉前审查沟通机制,及时核实被冒办人的投诉,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存档做相应记录,对于处理结果也应及时反馈被冒办人并存档。在起诉前进行审查,针对存在冒办记录的信用卡案件谨慎起诉,避免对被冒办人产生不利影响,导致银行被起诉或被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