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设置了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信用卡丢失后还是被盗刷了两万多元。难道拾卡人能猜到正确密码?非也。原来是该卡根本没有开通“消费交易凭密”功能,拾卡人输入任意密码都能消费。那么,到底谁该对被盗刷的资金负责?6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发卡银行被判赔付卡主霍先生1.34万元。
·案情
密码卡丢失被盗刷2008年8月,霍先生办理了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为3.5万元。2009年4月20日晚,他和朋友在外聚餐后,发现钱包和手机被盗,于是立即报警。
报警时,霍先生突然想起被盗的钱包中还有一张信用卡。虽然信用卡设有交易密码,但为了安全起见,霍先生还是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进行挂失。
然而,该银行客服人员办理挂失手续的同时告知他,该信用卡当晚在同一商店刷卡消费两笔,金额分别为0.84万元和1.5万元,两次刷卡消费间隔不到三分钟。霍先生发现,这两笔消费的刷卡时间正是他和朋友吃饭的时候。“对方没有信用卡密码,怎么消费的?”霍先生十分诧异。第二天,银行客服回复解释说,霍先生的信用卡虽然设置了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但是由于未开通“消费交易凭密功能”,在实际交易时随便输入任意密码即可成功交易。
霍先生认为,银行在产品和服务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自己的信用卡被人恶意透支,银行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经过几个月的交涉,银行于当年9月减免了透支额中的1万元。由于担心影响信用记录,霍先生偿还了剩余的1.34万元。之后,他一直要求银行将1.34万元钱返还给自己。
一年多的交涉与协商无果后,霍先生于2011年4月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银行未尽告知义务应赔偿2011年5月上旬,金水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银行在庭审中辩称,霍先生未保管好个人信用卡,所受损失应自己承担,这也是两者签订的合约中明确规定的。
法院查明,该行信用卡开卡说明上,没有记载“消费交易凭密”流程说明。同时,也没有记载“设置交易密码后,还需要开通"消费交易凭密"功能方能正常安全使用交易密码”的提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同意并向原告发放了信用卡,但未尽到告知义务,致使原告未能开通“消费交易凭密”功能,被人恶意刷卡2.34万元。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该银行信用卡中心理应赔偿。
·法官提醒
持卡人应加强自我保护近年来,随着银行信用卡的推广使用,刷卡消费已经成为时尚。与此同时,信用卡丢失后被冒用的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量也呈不断上升之势。大家在办理信用卡时,首先应该把信用卡的开卡、使用及密码设置等问题弄清楚,做好自我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