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通过携程旅行网公司电话预订广西北海市的一家酒店,并做了信用卡担保。出游当日,当王先生到达该酒店时,对该酒店的设施不满意。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他入住了另一家酒店。没想到,携程网方面却在电话中告知王先生:因他已预订酒店,要从信用卡中扣取一天的房费。并很快完成了划取。
回到深圳后,王先生在银行授权中心咨询时,收到明确答复:因银行与携程旅行网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该种情况可以扣款。对此王先生十分不解。
不少人都听说过信用卡担保,即在信用卡的申领过程中,依据发卡行的要求,由第三人与发卡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申领人作为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对发卡行的债务予以担保。但是近年来,另一种新的信用卡担保形式开始盛行,这发生在信用卡的消费环节,较为典型的就是酒店的预定,由预订人以卡内的信用金额为其预定行为提供担保。
信用卡担保细节多
据业内人士介绍,通常5类酒店的预订要求提供信用卡的担保:(1)中国香港、澳门地区酒店;(2)一些内地中心城市核心商业区、旅游区酒店;(3)旅游旺季的酒店;(4)会展期间周围的酒店,如广交会、华交会、糖酒会等;(5)预订酒店达到时间超过酒店规定的时间的,如客人到店较晚,超过最晚保留时间(一般为18点)。
房源紧张时很常用
信用卡担保之所以迅速流行,是因为在房间紧张时减少了no show(未入住),保证客人的正常入住。酒店不会由于客人未到店而损掉房费,客人也不会由于酒店客满而没法入住。
目前几乎国内的所有信用卡都支持酒店预订担保,如工行、中行、建行、招行、兴业、广发、平安、浦发、华夏、上海银行等银联卡,国外信用卡则如VISA、Master卡、JCB、运通卡以及大莱卡等。这项业务是由银行和特约商户联合推出的,不同酒店支持的信用卡类型并不相同,但前提必须是有效卡。储蓄卡不支持酒店预订担保。信用卡担保不局限于使用入住者名义的信用卡,预订者名义的也可办理。
使用信用卡担保时,不仅需要报出卡号,通常还需要提供卡种、有效期、验证码、持卡人姓名、证件号等相关信息。电话预订一般会做录音记录,网上预订通常还需输入CVV/CVC验证码。
预订而非支付
在游客进行信用卡担保后,酒店会为其保留房间。全额担保订单,房间通常保留到离店日的中午12点;首晚担保订单,房间保留到入住日次日的中午12点。
信用卡担保是一种预订方式,并非支付,只有当游客没有正常入住,才会从担保的信用卡内扣除相应房费。游客到酒店还是需要在前台支付房费入住。酒店接受客人以另一张信用卡或现金付款。如用同一张信用卡支付,请保证要有足够的信用额度,因为选择将冻结的资金作为实际支付是有手续费的,国内信用卡1%,国外信用卡5%。
银行会以短信形式通知游客"其已消费××钱",这并不是扣款通知,是酒店向银行提交了申请,冻结了相应的款项。这部分款项并没有消费,仍然在游客的账户中,只是暂时无法使用。在确认用户入住信息之后,解冻的周期一般为2~3个工作日。
认准最晚取消时间
如果游客在进行信用卡担保后,因为其他原因而无法实现正常入住,那么游客应该在酒店规定的最晚取消时间前进行取消,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最晚取消时间各酒店规定不一,较多采用48小时。如遇航班/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顺利入住酒店,请及时联系争取协调处理,并请保留相关凭证。
如果超过最晚取消时间取消或未通知且未入住,按国际惯例酒店将有权扣除相应的房费,如预订3间,实际入住2间,酒店同样可以扣除未入住的1间夜房费。全额担保订单,如预定3晚,实际只住了2晚,而没有协商取消,通常也要扣除1晚的未入住费用。
典型案例看端倪
案例
2010年8月14日,谢某通过携程公司客服电话预定了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三间江景房,房费共计6039元。双方电话约定,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信用卡使用类型为担保。8月17日约12时,谢某致电携程公司,要求取消订单,客服人员告知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不同意取消,当天如果不入住将会按照约定,扣除房费6039元。谢某遂致电银行,要求拒付。银行客服人员表示卡未作冻结,建议做挂失处理并与商户进行协商。8月24日,谢某的信用卡被扣划6039元。由于谢某为该笔款项进行交涉而延期支付,产生了利息101.19元,滞纳金29.78元。谢某已经向该行归还了上述款项合计6169.97元。谢某认为银行在接到明确要求不付款的情况下,擅自从信用卡扣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利,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该行与携程公司共同赔偿损失6169.97元。后因未获一审法院支持,谢某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二中院认为,基于银行与特约商户推出信用卡担保新类型支付方式,在未事先告知当事人信用卡担保将采取"无密扣款"的情形下,违反持卡人与银行领用合约中"信用卡凭密码消费"的约定,在持卡人违约而需履行信用卡担保责任时,径行扣划信用卡内款项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应当赔偿持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因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该行赔偿谢某损失人民币130.97元,携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存在着一个争议焦点:在目前国内信用卡普遍凭密码或签字消费的情形下,信用卡担保作为新型支付方式,能否在未事先告知持卡人的情况下进行"无密扣款"呢?在促进金融创新的同时,如何兼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银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银行和携程公司在谢某未输入密码的情况下进行"无密扣款",存在过错。理由是:在邮购服务中通过信用卡进行"无密扣款"作为银行和特约商户联合推出的一项新类型银行卡业务,银行以及特约商户在推出该项业务的同时,当与持卡人原先约定的"消费凭密码"方式冲突时,负有事先告知游客的义务。携程公司关联公司上海华程西南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该行之间签订的《邮购结算业务合作协议书》,只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而不能约束谢某。同时,当一项类型新颖、专业性强的信用卡新业务推出时,赋予持卡人对此类新业务下信用卡扣划方式的注意义务,将过分加重金融消费者的负担,有失公允。况且,若新类型业务下信用卡扣划方式根本改变了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事先约定,应得到持卡人的明确同意。
信用卡担保要约成立
信用卡担保是一种要约行为。谢某以其信用卡对酒店预订行为提供担保,在要约成立以后,有执行相应合同的义务。应充分关注到系争(注:法律名词,双方争执)信用卡扣款行为是为了结算谢某与携程公司之间的信用卡担保债务。该行和携程公司未经谢某授权进行"无密扣款",造成了谢某信用卡资金及利息、滞纳金损失人民币6169.97元。尽管携程公司与该行进行"无密扣款"存在过错,但是,该笔资金的划付是清偿了一笔应付信用卡担保债务。该行和携程公司对谢某信用卡进行"无密扣款",该法律行为构成对谢某侵权的同时,同一法律行为亦使谢某在客观上受益,即消灭了该笔信用卡担保债务。因而,客观受益部分即该笔信用卡担保债务金额人民币6039元,应当在全部损失金额人民币6169.97元中予以相抵。兼顾了信用卡支付结算法律关系与基础关系之间存在的关联性,亦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因此,该行和携程公司进行"无密扣款"给谢某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30.97元。
从本案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信用卡担保行为受到了《合同法》的保护,这同时也是一种约束。游客在用信用卡进行担保时,应慎重选择酒店和中介服务商,注意各项细节,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