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说过给银行卡“穿衣”吗?为什么在ATM机上查询银行卡时明明有钱,时隔一天卡上金额就消失不见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多人涉嫌信用卡诈骗、合同诈骗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利用境内外金融结算上的某些差异以及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采用多种新手法进行诈骗,涉案金额巨大。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在对该案10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同时,公布了这伙人的诈骗手法,提醒急需融资的中小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
诈骗手法
利用港澳体系差异骗钱
据介绍,香港银行在支票结算上存在有1天的时间差。即在银行卡内存入空头支票,当天在ATM机上查询账户余额,会显示金额,银行次日对支票进行结算时发现是空头支票才撤销所存入金额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诈骗方法之一,就是利用中小企业主急需资金的心态及这个时间差进行骗钱。
犯罪嫌疑人在行骗时首先以提供融资贷款为借口,物色到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主后冒充境外金融财团代表与被害人进行谈判,要求被害人以个人名义在内地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用于接收借款。然后借口调查被害人资信状况取走银行卡,交给专门负责伪造银行卡的人员对该卡进行“穿衣”也即“贴卡”,被“穿衣”的内地银行卡在ATM机上查询,会显示香港银行卡的内容。
接下来,犯罪嫌疑人利用香港银行空头支票的时间差,在香港存入空头支票款项后,随即陪同被害人在内地ATM机上查询被“穿衣”的银行卡,此时ATM机上显示出空头支票存入的金额,骗得被害人的信任,再要求被害人将“贴息”打入指定账户,以达到骗取该款项的目的。
除了上述方法,这伙骗子还利用开设共管账户来套现,以达到骗钱的目的。他们会要求被害人先在内地办理一张银行卡,存入一定诚意保证金。双方约定,该银行卡双方“账户共管”,信用卡由被害人保管,而密码由犯罪嫌疑人保管。犯罪嫌疑人在和被害人一起到ATM机上修改密码时,伺机窃取银行卡资料复制出伪卡。待被害人的保证金到账,犯罪嫌疑人立即持伪卡赴澳门的典当行刷卡套现。而此时,被害人往往认为银行卡从未离身,打入的保证金款项不会有问题。
这伙骗子的第三种行骗手法是,以互相验资为由行骗。带被害人一起在内地ATM机上查询经过“穿衣”的银行卡,此时ATM机上显示出在香港利用空头支票进账的金额,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后,犯罪嫌疑人要求被害人在自己的银行卡中也存入“贴息”以供验资。一旦被害人将款项存入,犯罪嫌疑人即持事先复制好的伪卡赴澳门的典当行刷卡购物,随即反押给典当行,以此套取现金,再带回内地分赃。
犯罪特点
分工明确组织严密
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案件承办人黄晓晖介绍说,这类诈骗案件多是由犯罪集团实施,集团人数众多,分工明确,组织严密,按角色分为“老板”(负责谈判)、“介绍人”(负责物色被害人)、“技术员”(负责伪造信用卡)、“担水”(负责到澳门用伪造银行卡套现)等。作案时,涉案人员分别在内地及港澳等地分工协作、紧密配合,作案成功后,按预定比例分赃。涉案金额动辄几十万到数百万不等。
据黄晓晖介绍,这种案件的办案难度相对较大。由于犯罪相关行为发生在境内外,跨内地及港澳等地,公安机关在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境外通讯记录、境外银行交易记录等方面,涉及与港澳地区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事宜,调查取证存在一定难度,给打击犯罪的时效性、证据收集的全面性等带来影响。而部分受骗的被害人牵涉其他违法行为,上当受骗后不敢报案或者不敢承认,导致部分案件难以找到被害人核实有关情节。
典型案例
案例1 成都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缺少资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生四处找人提供资金支持。犯罪嫌疑人林某自称是金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老总,能够介绍境外财团帮助其解决资金问题。
随后,犯罪嫌疑人盛某、苏某分别自称是境外金融集团代表,与王先生签订了《借款意向书》。王先生按照盛某等人的要求,以自己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用于接收借款,并将该卡交给盛某、苏某去办理放款事项。盛某随即将卡拿去“穿衣”,并安排同伙在香港存入空头支票。
王先生后随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柜员机对被“穿衣”的银行卡查询,显示账户内有人民币1000万元,便顺从盛某等人要求将180万元贴息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内。随即,盛某安排同伙前往澳门取现,其同伙被澳门警方抓获。
案例2被害人何先生需要购买外汇,“香港老板”刘某称愿意帮忙。双方约定,由何先生开设银行账户并存入人民币1000万元供刘某查询,以证明其购买外汇的诚意。该银行卡由何先生保管,但密码则由刘某等人掌握。刘某等人与何先生到银行自动柜员机修改密码时伺机窃取银行卡资料制成伪卡。
在何先生依约将1000万存入账户后,刘某等即让同伙携带伪卡前往澳门套取现金,何先生的银行卡最终被盗刷299万元人民币。
案件分析
小老板心急贷款酿大错
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法学博士黄勇分析说,这类案件主要集中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发生,被害人绝大多数是内地急需融资解决经营困境的中小企业主。由于内地融资难,企业主对境外融资有迫切的渴求,但又对相关金融知识缺乏足够了解,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针对这些原因,黄勇博士提出四条建议。一是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的意识。在正式贷款利率之外给予境外财团工作人员以“贴息”、“资金移动费”等名义的回扣,以换取融资的不当做法,不仅容易上当受骗,即便融资成功也可能会触犯境外的反腐败法律,在日后引起涉外法律纠纷,给企业经营带来负担。建议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中小企业主尽快熟悉境外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实际运作方式,境外融资的正式途径、方式和操作手法,以及境外融资的法律风险等,提高其自律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二是进一步加强粤港澳三地相关部门之间的刑事司法协作,研制三地联动工作机制,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三是建议在银行卡发行领域进一步推广应用智能IC卡,提高银行卡的安全保密性;四是建议有关部门在金融、财税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如充分利用银行间市场,探索引入地方政府资源助推中小企业发债的模式,支持中小企业生存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