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1)超出了透支限额,是否超过透支限额以信用卡帐户余额轧差数是否超 过限额为准;
(2)在规定期限内未偿还透支款本息而又继续透支的;
(3)超限额或超期透支前没有取得 发卡行授权的许可,包括逃避授权、伪造授权和骗取授权等情形;
(4)透支人主观上有 非法占用发行卡资金的故意。
对于恶意透支行为在发卡银行催收无效时,除立即止付外,还应尽快与担保人联系,要求其到期履行担保责任。若担保人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则应采取司法途径加以解决。我国《刑法》将恶意透支行为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其构成要件为:
1、持卡人为合法的持卡人,如是盗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则构成盗窃、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而不构成恶意透支;
2,持卡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用银行资金的目的;
3、持卡人客观上已实施了恶意透支行为,对发卡银行造成经济损失;
4、持卡人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或时间较长达到刑罚处罚的。
对于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恶意透支行为,应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追究恶意透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不符合上述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可依照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恶意透支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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