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安庆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近日,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对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做了一些改进。对此,安庆市社保局决定对《生育保险新的政策的实施方案》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新政策将在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下在,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安庆市生育保险政策的调整方案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12个月及以上,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参保单位为其正常足额缴费已满6个月不足12个月,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职工个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300%确定。其中,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安庆市生育保险政策的调整方案
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正常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发生正常生育(顺产、难产、剖宫产),且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其生育医疗费未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支付的,由男职工参保单位按规定提交《宜昌市城区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医疗费补助申请表》及《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发票原件等资料,经审核后,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