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执行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后,其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15号)第一条规定,保险企业执行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后,其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计算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