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0岁的王某系钟祥人,没有固定职业,平常做点小生意。由于收入不稳定,王某时常为钱而苦恼。2014年1月的一天,王某看到办透支信用卡的小广告,便开始琢磨起来。于是就与这家中介公司取得了联系,并约好见面。在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魏某(另案处理)“热情”地向王某介绍起了办卡“业务”。经过一番选择,王某最后选定了申请一张额度为50000元信用卡,事成后,王某支付8000元费用。中介公司利用假收入证明、房产证及个人住址在城区一银行为王某办理了信用卡。
王某拿到信用卡后,资金周转灵活起来,经常在外消费,之后越刷越多,还将信用卡的临时额度调到6.5万元。可好景不长,同年6月,王某开始还不上欠款。截至案发,他已经在银行透支了5.8万余元。银行很快就发现王某没有按时还款,给他打电话催款。但王某根本还不上钱,他选择了逃避,更换联系方式。银行只好报警。
在法律的震慑下,2015年12月18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两级法院审理一致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5.8万余元。
审理本案的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不要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办理信用卡,信用卡要用真实身份办理。特别是年轻人,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使用信用卡。同时,本案的魏某和中介公司非法为他人办理信用卡,也是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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