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栏“合计”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相关栏次勾稽关系如下: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0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1栏“税额”列。
三、第2至27栏“一、按税率或征收率归集(不包括购建不动产、通行费)的进项”各栏: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进项税额,不包括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允许一次性抵扣和分期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其中,第27栏反映纳税人租入个人住房,本期申报抵扣的减按1.5%征收率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所对应的税率,将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相应栏次。
纳税人取得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实际购买的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对应的税率或征收率,将扣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填入对应栏次。
四、第29至30栏“二、按抵扣项目归集的进项”各栏: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不同抵扣项目的进项税额。
(一)第29栏反映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
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时,发生的允许抵扣且不适用分期抵扣政策的进项税额。
(二)第30栏反映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本表内各栏间逻辑关系如下:
第1栏表内公式为1=2+4+5+11+16+18+27+29+30;
第2栏≥第3栏;
第5栏≥第6栏+第7栏+第8栏+第9栏+第10栏;
第11栏≥第12栏+第13栏+第14栏+第15栏;
第16栏≥第17栏;
第18栏≥第19栏+第20栏+第21栏+第22栏+第23栏+第24栏+第25栏+第26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