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省资源税改革顺利推进,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粤府〔2016〕67号),要求在已实施的原油、天然气、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尚未实行从价计征的资源品目,全面推开清费立税改革,对所有适宜从价计征的品目全部改为从价计征,适当增设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
问:资源税全面改革的原则是什么?
答:主要遵循的原则有四点:一是清费立税。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二是从价计征、合理负担。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全面构建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计征方式,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三是适度分权。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四是循序渐进。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问:为什么说全面构建从价计征机制是本次改革的核心?
答:如果资源税仍然维持原来的从量定额征税方法,企业税负则无法随市场价格的波动而及时变化,尤其是当市场不景气时税负无法随着矿价的下降而自动下降,因此,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越来越不适应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全面构建从价计征机制是本次资源税改革的核心,从价计征相对于从量定额征收而言,具有“自动稳定器”的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功能。
以原油为例,实施从价计征改革时适逢经济快速增长、能源价格上涨期,2011年国际油价(伦敦布伦特原油平均价格)增幅达到40.20%,从价计征方式也带动原油资源税收入实现明显增长。2012年全国油气资源税收入352.1亿元,同比增加186亿元,增幅约为1.12倍。2015年,原油价格持续大幅下跌,伦敦布伦特原油平均价格降幅约为47%,受此影响,我国油气资源税大幅下降,原油资源税收入220亿元,同比减少143亿元,降幅达39%。从价计征构建了税收自动调节机制,既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开发、保障资源产地财政利益,又能自动反映资源市场价格的变化、保护采矿企业的合法利益,因而为征纳双方和世界各国所青睐,也代表了当代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方向。
问:此次资源税改革涉及我省的资源品目有哪些?
答:从价计征的资源品目: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锡矿、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井矿盐、海盐、石英砂、锑矿、长石、白云石、硅灰石、耐火粘土、重晶石、锰矿石、珍珠岩、花岗岩、大理石、银矿、膨润土。
从量计征的资源品目:粘土、砂石(包括河沙、海沙和其他建筑用砂石)、矿泉水、地下热水。
问:改革后为什么还要对少部分资源产品实施从量计征办法?
答:从已实施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情况看,将资源税与体现资源供需关系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因此,原则上应对资源产品实行从价计征。但考虑到粘土、砂石、矿泉水、地下热水少部分资源产品存在经营分散、现金交易多且难以控管的特殊性,为便于税收征管,对这些资源品目仍实施从量定额计征办法。
问:为什么对矿泉水、地下热水征收资源税?
答:水气矿产包括矿泉水、地下热水、二氧化碳气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不属于水资源税在河北省改革试点的范围。按照《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我省确定的矿泉水、地下热水税率分别为3元/立方米、1元/立方米。
问:本次改革中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为鼓励保护资源,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此次改革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以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了税收优惠。具体规定了以下4项优惠政策:
一是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
二是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三是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本次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具体来讲,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是为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税。
问:这次资源税改革怎样给企业减负?
答:改革前资源税费重叠,一些地区存在擅自收费现象,加重了企业负担。此次改革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从源头上堵住乱收费的口子,为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是企业的一项利好政策。
问:从价计征资源税税款如何计算?
答:(一)以精矿为征税对象:
1.如果纳税人销售精矿,则资源税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税率;
2.如果销售原矿,在计算应纳资源税时,要用换算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后,再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即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资源税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税率;
3.如果纳税人既销售精矿又销售原矿,则在计算应纳资源税时,需先用换算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用精矿销售额总和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资源税应纳税额=(精矿部分销售额+原矿部分销售额×换算比)×税率;
(二)以原矿为征税对象:
1.如果纳税人销售原矿,则
资源税应纳税额=原矿销售额×税率;
2.如果销售精矿,在计算应纳资源税时,要用折算率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即
原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折算率;
资源税应纳税额=原矿销售额×税率;
3.如果纳税人既销售精矿又销售原矿,则在计算应纳资源税时,需先用折算率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用原矿销售额总和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
资源税应纳税额=(精矿部分销售额×折算率+原矿部分销售额)×税率;
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的确定详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粤府〔2016〕67号)。
问:改革对资源税纳税环节有哪些调整,有何考虑?
答:与原资源税规定的纳税环节比较,此本次改革对多数矿产品是将原来征税范围中用于洗选加工的自采原矿调整为以未税原矿经洗选加工的精矿(金锭),相应将纳税环节后移至精矿(金锭)的销售或自用环节。后移原矿加工精矿的纳税环节,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有利于促进矿产品的洗选加工,有利于改善环境和生态。以铁矿为例,改革后在以下7种生产经营环节中,有6种环节均需缴纳资源税:
1.将自采铁原矿对外销售,在销售环节将铁原矿换算为铁精矿纳税;
2.以自采铁原矿移送加工铁精矿,唯此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3.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后对外销售,在铁精矿销售时缴税;
4.以自采原矿移送自用于冶炼钢铁,在移送使用环节视同销售原矿纳税;
5.以自采原矿加工的铁精矿自用于冶炼钢铁,在移送使用环节视同销售精矿纳税;
6.以自采原矿用于投资、以物易物等,在移送环节视同销售铁原矿纳税;
7.以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用于投资、分配、以物易物等,在铁精矿移送环节视同销售精矿纳税。
需要说明的是,后移纳税环节,资源税纳税地点仍未变更,仍在矿产资源的开采地和盐的生产地。后移纳税环节,对矿产品和盐的征税范围既没有扩大,也没有缩小,只是调整了征税对象、计税依据。
问:改革在新旧税制衔接上有哪些规定?有何考虑?
答:此次改革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现行资源税条例关于纳税时间的规定,应以2016年7月1日为改革后资源税新税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改革规定: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按改革后的政策规定缴纳资源税;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改革后的政策规定缴纳资源税。
此次改革将多数矿种的征税对象由原矿调整为精矿,因此,2016年7月1日之前已在原矿移送加工精矿环节按从量定额税率缴纳了资源税;在2016年7月1日后又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根据改革后新税制的规定则需要按精矿从价计征资源税(后移了纳税环节),这样就会产生重复计征资源税。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本次改革明确规定: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其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同样道理,由于原矿计税数量中包括了提取精矿或有用组份后形成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因此,改革规定:对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形成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不再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