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之后,7月1日起,又一项重大税制改革在我省顺利实施,即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此次,我省共有42个资源品目矿产品纳入改革范围,其中,铁矿等39个品目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矿泉水等3个品目继续实施从量计征。
按照国家关于资源税改革的精神,省财税部门对我省列入此次资源税改革的各资源品目矿产品近年来的重点企业开采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实际缴纳的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综合税费负担率等情况进行了深入测算分析,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范围,兼顾企业经营情况和承受能力,合理拟定了我省的适用税率。经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并经省政府同意,省财税部门下发了《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辽财税〔2016〕430号),公布了各品目矿产品适用税率,明确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要求各市要确保完成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此次改革有利于理顺我省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资源税在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作用。下一步,省财税部门将继续加强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资源税改革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