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营业税下无需在供应商选择时考量其适用的间接税(即营业税)因素的特点和营改增后,需要在供应商的选择中增加诸多增值税考量因素,需求企业积极应对。
一是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
对于同一采购业务来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相同价格下选择一般纳税人将较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更优。
企业自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企业选择的征收方式为一般征收哦,
企业采购对应的产品或服务为非免税项目。
对于同一采购业务来说,如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采购环节还将以价格(价税合计数)高低作为评判标准。
企业的采购系以生产免税产品为目的,
企业自身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企业自身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选择了简易征收计税方式,
采购项目系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如金融商品买卖)。
二是供应商能否提供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的有效凭据将成本选择供应商的重要指标因素之一。供应商提供票据种类,将决定企业从采购环节能否取得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多少。目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
5.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抵扣)
6.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7.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以上凭证均需满足特定条件方可产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而如何与交易的对方(供应商)进行协商,明确其可获取的票据种类,以便企业取得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在采购初期就完成准确的成本核算,是营改增后的另一重要变化。
三是供应商的选择将与采购货物(服务)的用途也将紧密关联。
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企业采购下列货物(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此如果企业从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全部用于上述用途,则由于这些用途的购进货物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供应商身份及其能否提供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的有效凭据将无需作为供应商选择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