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是抵?
金融商品转让,营改增后,按差额征增值税,但是,对于四月份金融商品转让的负差,究竟是退税还是抵以后增值税呢?
例如,金大世银行2016年1-4月以120万卖出甲理财产品,甲理财产品购进价为100万元;以70万卖出乙理财产品,乙理财产品购进价为110万。
按照财税〔2003 〕16号文第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相关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也就是说,金大世银行2016年1-4月,卖出甲、乙理财产品,共计亏损=(120-100)+(70-110)=-20万元。
那么,这个20万元,究竟是按规定,将2016年1-4月视同一个会计期,进行退营业税,还是在2016年5月及以后月份,抵减金融商品转让的正差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从上述,可以看到,因为过去金融商品转让是差额征税,而且,至今没有明确规定,金融商品转让5月前形成的负差可以抵5月后形成的正差,所以,个人建议按现在规定,进行退税。
——《金融业营改增小要点系列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