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分类简介
我们都知道,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本身没有价值,但由于它代表着一定量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者可凭股票取得红利收入,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因此客观上它具有交易价格。
股票有若干的分类方法,我们不作一一介绍。因为股票的投资主体直接决定了适用的税收种类,所以从税收角度讲,各位最应关心的是股票按投资主体的分类。股票的投资主体主要有:
1、大陆法人投资者。中国法人投资者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法人股东,二是上市之后定向增发的法人投资者。它们取得股份时可以是货币资产出资,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资产,如实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本身是法人,它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然后交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股票等证券投资。只所以把它单独作为一类投资者,是因为他们的涉及的税收政策与其他中国法人投资者有很大的区别。
3、大陆个人投资者。也就是我们这些普通的个人投资者,根据投资额的大小,我们一般又把个人投资者分成散户、中户、大户等。
4、外国机构投资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QFII,它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英语简称。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未完全开放,只允许合格的境外投资者投资我们的A股,外国个人暂时还不允许投资A股。
5、香港投资者。现在是“沪港通”,以后还要“深港通”。也就是说香港投资者可以直接买卖中国大陆的A股,大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投资香港联交所的股票。
与税收相关的股权分类方法还有按照流通受限与否分类。按照这种标准,股票可以分为有限售条件的股票和自由流通的股票。国家为了保护中小股民的权益,规定了有些股票有限售条件。因为这些有限售条件的股票取得成本非常低,若不加以限制其转让必将损害普通股民的正当权益。这些限售条件主要包括:
1、股改限售股。股权分置改革以前,上市前发行的股票不能流通,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就可以在一定时间后流通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大小非解禁”,通俗的说就是原来不允许上市交易的股票现在可以在市场交易了。因为它增加了市场上股票的供应量,必然会给股票市场带来一定的冲击,所以国家允许它循序渐进的进行。自股权分置改革之日起“大非”3年“小非”2年后便可以成为自由流通股。
2、IPO限售股。即首次公开发行所产生的限售股。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再上市的公司,上市前原股东发行的股票也需要锁定一段时间后才能流通。其中控股股东需要在上市后3年,战略投资者需要上市后1年才能出售。
3、定向增发限售股,上市之后二次融资向特定投资人增发的股份,也是需要锁定至少1年才能上市的。
二、股市常见涉税事项
股市中有许多耳熟能详的术语,而这些术语对于一些普通股民来讲未必都能够深入理解,对其是否涉及税收更是不很清楚。
1、派现。也就是现金股利,它是上市公司以现金分红方式将盈余公积和当期应付利润的部分或全部发放给股东。现金股利的发放使公司的资产和股东权益同时减少,导致现金流出。
2、送股。也就是股票股利,它是上市公司对原有股东无偿派送股票的行为。送股时,上市公司将留存收益转入股本账户。表面上看,送股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因此增长,其实股东在公司中占有的权益比例和账面价值均没有变化。发放股票股利,上市公司无需现金流。
3、转股。也就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资本公积金主要来源于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上市公司将资本公积金转到股本账户,并按照投资者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份额比例大小分到各个投资者的账户,以此增加每个投资者的投入成本。转增股本后,股东权益总量和每一位股东占公司的股份比例均未发生变化,唯一的变动是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总数增加了。
4、配股。配股是面向公司的原股东按持股数量的一定比例增发新股。原股东可以参与配股,也可以放弃配股权。配股价通常会低于市场价格。
5、拆股。也就是股票分割,是将1股股票均等地拆成若干股。从理论上说,拆股只是增加上市公司的股份总数和股东持有股票的数量,但并不改变上市公司的实收资本和每位股东所持股东权益占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的比重。
6、股权激励。上市公司为了与员工之间建立一种资本纽带关系,减少人才的流失,会选择对企业高管和技术骨干实施股权激励政策。股权激励,实质上属于对职工的激励、奖励或补偿,是一种以股份方式支付的职工薪酬。
三、股市涉税分析
了解了股市及股票的一些基本情况后,我们来共同梳理其涉税事项。股票投资按照先后顺序可以分成取得股票、持有股票、出售股票三个环节,我们分环节进行梳理。
(一)取得股票环节
按照取得股票的渠道及支付方式不同,股票取得环节会涉及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1、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
对于从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其交易行为属于印花税的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征收范围。但是,国家为了支持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财税明电[2008]2号文件规定,目前的印花税采用单边征收的方式,即股票的购入方不缴印花税,只有出售方缴纳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单边征收可以说是印花税是合同签订双方征税的一个特例。因此,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基本上不会产生税收。
2、发起人在上市之前取得的股权和定向增发股东取得的股票
对公司发起人及定向增发的股东而言,因为出资的方式除了货币资金以外,还会有设备、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专用技术等,所以他们取得股权的环节的税种会比较复杂,股东通常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其中:根据财税字[1995]048号、财税[2002]191号等文件规定,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对外出资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上市公司员工因股权激励取得的股票
对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实质上属于员工取得的与任职受雇相关的所得,根据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9]461号等文件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对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给予不直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而是平均分配到实际在职工作月份,长于12个月按12个月进行计算单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持有股票环节
持有股票环节有许多事项容易产生混淆,并且同一事项因投资主体的不同,税收政策也大不一样。持有股票环节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1、派现
(1)对个人投资者而言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目前,根据财税[2012]85号文件规定,国家为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而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即: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因此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收到上市公司分红款时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红时就不再重复扣个人所得税了。根据财税[2012]8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红也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一点与个人投资者一致。
(3)对中国法人投资者而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则红利属于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不足12个月属于应税收入,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而言,根据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在股东的身份性质的认定上,目前对于QFII以及与之类似的境内各种证券投资基金,在股东的身份性质上究竟应认为自然人还是企业,两者的结论明显不一致。这或许是今后税法需要进一步规范的地方。
(5)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而言,根据财税[2014]81号规定,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上市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香港属于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安排的地区,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安排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2、送股
送股,是上市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入股本的行为,在税收上被看做股东先取得红利,然后再将取得红利款注资到上市公司,所以,股东的税收事项基本与派现相同,经落实,送股时股东也按持有时间的长短享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待遇。另外,送股会涉及增加股本,上市公司需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3、转股
转股是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公积不属于企业的经营所得形成,所以转股实质上不属于利润分配行为,因此投资者无须纳税。转股是资本公积与股本两个会计税目金额的此消彼长,所以不影响上市公司资金账簿的计税依据,无须缴纳印花税。
4、配股
配股,对投资者而言,只是一种选择权。放弃配股权,原股东失去一次低于市场价格购入股票的权利;行使配股权,是原股东以较低的价格购入股票,待其转让时计税的成本也较低一些,所以,其收益是在股票的转让环节实现的,配股环节不缴纳所得税。
5、拆股
拆股只是将1股拆分成2股,相应的股价从理论上讲也下降一半。拆股后每股股票价格下降,便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购买。所以,拆股也与利润分配无关,投资者无须缴纳税款。
(三)转让股票环节
所有股东转让股票都会涉及印花税。印花税,对一般企业而言是一个公认的小税种,可是对股市而言,它可是一个不容小视的税种。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是投资者从事证券买卖所强制交纳的一笔费用,通常也被当作宏观调控股市的一项直接政策工具。目前,2008年9月19日起,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由出让方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保持1‰。
另外,对于其他税种会因投资主体的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
(1)个人投资者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财税字[1998]61号文件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的转让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对个人从事股票等有价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证券投资基金
对证券投资基金,在税收上是采用的一种“穿透”原则,按照基金份额的持有人身份纳税,基金份额持有人是个人的同样享受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基金份额若是法人,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为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目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财税[2004]第78号文件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
(3)中国法人股东
对于中国法人股东,需要将股票转让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股票转让属于有价证券的买卖,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还应按照股票购销差价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QFII(合格境外投资者)
对于QFII,即合格境外投资者,根据财税[2014]79号规定,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财税[2005]155号规定,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5)香港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税[2014]81号文件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股市税收总结
我们通过上面的分析,将目前股市的税收总结如下表:
五、相关政策资料
因篇幅所限,仅与各位概括梳理了股市里的相关规定,具体应用还需深入研究相关政策,谨将撰写本文所参阅的政策整理如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3)《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1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20)《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
(21)《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第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