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销售商品房从预售收款到最终准确计算房款的时间跨度较长,而营改增前后所缴税款的税种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主管税务局也由地税机关变为国税机关,笔者认为,我们应从实际出发,客观、合理的来看待此问题。
如果是整套房退售,造成退款,按“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办理,是可行的。
但是,因面积差造成的这种小额退款,不同于一般整套商品房退售的退款。如果某套房实测面积比预售面积小了0.5平方米,应退款2,000元,难不成要纳税人跑去地税局退100元营业税?如果面积差更小,退款及税款更少呢?
退款及退税还不是大问题(大不了,这100元税款不要求退了),关键是由此情形需重新开具发票的问题,原预售时开的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又部分开了增值税发票,现在发生上述情形,需要重新开具发票。
而且很多地方为避免“一套房产、多张发票”的问题,行业惯例是将该套房的总销售款最后开一张总发票,这种情况怎么办?如果机械的按照“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申报缴纳税款,原已缴纳的营业税款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来处理,我想这会是个大问题。
案例1:甲房地产公司2015年9月收取张先生预售房款1,000,000元并已开具营业税发票。2016年6月份交房,按实测面积,销售该套房应收售房款998,000元。该房地产公司如何重新开具发票?难道到地税去要求把原按1,000,000元缴纳的营业税全部退还,再按998,000元申报缴纳增值税,再开具998,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案例2:乙房地产公司2015年9月收取陈女士预售房款900,000元并已开具营业税发票。2016年5月收取预收款100,000元预缴了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6月份交房,按实测面积,销售该套房应收售房款998,000元。该房地产公司如何重新开具发票?难道到地税去要求把原按900,000元缴纳的营业税全部退还,还是按需退款2000元占在地税和国税缴税的比例去地税申请退税?然后再按998,000元申报缴纳增值税,再开具998,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如果按“发生退款等情形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原已缴营业税,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来机械的执行,还真得按上述所说的操作。这是不是也太不实际了?更何况,房地产公司只是退了2,000元预售款,却要地税局按原收取的全部预售款(案例1的100万元,案例2的90万元)退还全部营业税,好像也不符合规定吧?如案例1,预售房款1,000,000元中只是退了2,000元,还有998,000元并没有也不可能退,地税局又怎么可能按1,000,000元退还营业税?
即使对于上述情况,在最后开具总发票时,将以往开具的营业税发票作废,既然作废了就视为未开发票,本着“不重复征税”的原则,按照“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来处理,对全额开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征收增值税,也还存在一个时限问题,也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实务中,很多房地产公司是不可能在年底前全部实现完成交房的,加上收款时间等原因,在2017年才交房(实测面积)、收讫全部房款、开具发票等流程的,又该怎么办?
房地产企业这种因最后实测面积差引起的极小金额的退款,不同于一般企业的销货退回的退款。因此,笔者建议,对于因交房时实测面积差造成的小额退款及退税,特别是作废原营业税发票,重新按实测面积及实收房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应有一个实用的、靠谱的处理办法。
在已出台的各地区的地方指引或回复中,笔者比较赞成以下两地的方法。但感觉还欠缺对换开总发票的处理办法,不知能否再接再厉?期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