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社保政策都会有所调整,因此社保中的五险的政策也会相应有所调整,那么2016年长春市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调整?欲知详情,请继续关注下文2016长春市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内容介绍哦!
1、长春市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一:大中小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增加5元
(1)从7月1日起,长春市居民医保成年居民年缴费标准由480元提高为52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由315元提高为360元,个人缴费由35元提高为40元。
(2)2014年度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320元执行,由中央、省、市和区(县)按不同比例分担。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低保人员中的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由各级财政补助360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520元。
(3)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中,成人个人缴费4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48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2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340元。
(4)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420元。大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320元,个人缴费40元。
2、长春市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二:最高报销额度可以达到46万元
(1)据长春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介绍,长春市将现行的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原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40个病种补偿扩大到所有疾病,合并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为16万元。
(2)另外,建立经常性的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动态调整机制,根据长春市居民人均收入水平,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基数为9600元,年度最高报销额度为30万元。
(3)缴费和补助标准调整后,居民医保有关待遇将进一步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额度可以达到46万元。与以前的政策相比,增加了30万元。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住院医疗费,补偿比例按长春市相对应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费用分段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为90%。
3、长春市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三:住院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统一
政策调整后,长春市统一确定了住院起付标准和补偿比例。成年居民住院起付标准统一确定为:乡镇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区级医疗机构400元;市级医疗机构800元;省级医疗机构110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住院起付标准不分医院级别统一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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