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消费需警惕“全额罚息”
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刷卡消费正悄悄取代现金交易成为消费支付的主要手段,一来免去了携带大量现金的麻烦;二来“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迎合了现代人的消费心态。然而在众人“喜刷刷”的同时,也有不少消费者遭遇了信用卡的“潜规则”。
信用卡可谓“陷阱”多多。除了明确规定的“年费、工本费、滞纳金、ATM机跨行取现、超限、重置密码、调单、补制账单、境外紧急取现服务费”等数十个收费项目,消费者还要留意不激活照收年费、存款无利息、取款也要手续费等容易被忽视的细节。而其中最令消费者深恶痛绝就是“全额罚息”的霸王条款,只要稍不留神,即便消费者按时还款,也可能落入还款陷阱,不仅付出金钱代价,还会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
“全额罚息”没商量
“全额罚息”是指在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按照总消费金额计息。简单说来就是: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即便差个零头未还清,银行仍以全部欠款为基数,每天收取5?的费用,且“利滚利”计息。
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某消费者用信用卡消费了10000元的商品,在最后还款日期之前偿还了9999元,只差1元没还清,那么银行计算利息时,不是按照欠款额1元计算,而是按照消费总额10000元来算。按照一般的免息还款期30天来计算,免息期截止的第二天,银行卡罚息额为:全部消费额×日利息(5?/天)×刷卡天数,即(10000元×5?×31天=155元),也就是说因为1元的欠款,就会生成155元的罚息。此事绝非危言耸听,早在2005年,就有报道称:北京一位市民向工商银行(601398)归还了39771.28元的欠款,因为记错金额,少还了0.24元,结果被罚息853元。此类事件屡见不鲜,银行不管你还了多少,只要你还欠着,就“罚你没商量”,而且这种罚息还远远高于贷款利息。
如此显失公平的规定,已经延续多年。2009年2月22日,工商银行率先取消信用卡“部分还款,全额计息”,改为“部分还款,部分计息”,成为中国第一家取消全额罚息的银行,但是至今仍无其他银行跟进。
“圈地办卡”没解释
2007年至2009年信用卡市场一片狂热,很多银行为了抢占市场,不断降低办卡门槛,甚至省去了申请人偿付能力的评估环节,凭一张身份证就可办卡。这段时间国内的发卡量激增,被称为信用卡业务的“跑马圈地”时期。
在这种热潮下,很多消费者都是“被忽悠”才办的卡,他们对信用卡知之甚少,甚至不了解信用卡的收费标准和使用规则,负责办卡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告知。
消费者张先生介绍说:“我是2008年办的卡,当时在超市门口看到办理信用卡的柜台,工作人员一直说办卡可以透支消费,用的次数多还可以免年费,而且只需要身份证就可以办理,比去银行柜台排队方便多了,我就办了一张。可是后来发现这个卡不能当储蓄卡用,取钱的时候还要收费,当时,办卡的时候没有人向我介绍扣费的项目。”
“我的信用卡是在学校办的,当时学校有办卡的展台,因为办卡免费还送玩具,我就办了一张,不过从来没激活过。办卡的人说不激活就不收钱,可是后来银行通知我要交年费,我就感觉上当了。”一位学生接受采访时说。
在采访中,很多持卡人表示只知道“只要不超过还款时间就不用出利息”,至于“全额罚息”等规定却全然不知,也从来没有人向他们介绍过。恐怕只有消费者收到对账单的那一天,他们才能真正看清楚手中的这张卡片并非想像的那般简单。
“霸王条款”没道理
针对信用卡“全额罚息”这一规定,新浪网上最新一份民意调查显示,近8成网友表示并不知银行有此规定,近9成网友认为银行此举属霸王条款,约5成网友认为自己如遭遇此事将和银行斗争到底。
对此,相关法律专家认为:“全额罚息”作为银行单方面制定并定型化重复使用的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在这种情况下,用户不能与银行商榷,也不能提出更改,如果银行再不特别提请用户注意其部分限制条款,导致用户不明不白违约,之后单方面采用加重用户责任的格式理解方式来处理问题,那么这样的条款就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全额罚息”要求已经部分还钱的用户按全部透支款项计息还钱,这显然造成了银行与用户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这样的条款,单方面加重了用户的责任,属于格式合同,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格式合同对信用卡透支的规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既然“全额罚息”引得消费者怨声载道,那什么是支撑它长久存活下来的土壤呢?著名评论家吴睿鸫就曾在新浪网上发表评论说:“说到底,银行业‘全额罚息’之所以‘彩旗飘飘’,其根源在于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