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6张。日前,浈江区法院一审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4年11月,被告人王某与周某合谋,使用他人身份证到银行办理信用卡,周某每办理1张信用卡,王某支付给周某好处费人民币100元。同年12月20日,王某和周某一起坐火车从贵州省贵阳市来到韶关市,住宿于市区某宾馆。同月22日上午,王某提供“吴丹”和“方洪琴”的身份证给周某到银行办理了5张信用卡。当日10时许,王某自己到银行使用“欧茂婵”的身份证办理了1张信用卡,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随后公安民警在某宾馆起获王某非法持有他人的身份证32张。
王某先是因哺乳,后又因怀孕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于今年3月1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浈江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结伙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6张,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属怀孕妇女,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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