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是新区某银行信用卡的持卡客户,他在使用信用卡期间,发生了一起信用卡被盗刷的事件。“我的钱包被人偷了,信用卡也在里面,但是我想反正有密码,也取不走钱,就没有急着补办。”孟先生说,出乎他意料的是,当他一个月后到银行挂失信用卡时,却发现信用卡已被透支消费。此时银行要求孟某还款,但孟某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而拒不还款。随后,银行起诉要求孟某偿还本金6700元、利息4038元、滞纳金11900元及超限费3300元,共计约26000元。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表明,该银行所发行的信用卡默认为凭签名消费。按照该行规定,持卡人如需设置密码,必须通过特定的客服电话方可设定,以其他方式设定均无效。可孟某设定密码时,并未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操作,而是自行在ATM机上进行了设定,使得实际使用中该密码并不能发挥功效。对于如何设定密码这一关键问题,银行在信用卡申请表中以红色字迹进行了提示,但提示部分被条形码覆盖,且申请表仅留存于银行处。相关证据表明,孟某并不知晓涉案信用卡设定密码的特定渠道。
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律师说法:
就孟先生信用卡被盗刷的相关责任问题,记者采访了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所的田增清律师。田律师表示,本案中信用卡设置密码方式比较特殊,不同于人们的一般习惯,银行在办理过程中未进行清晰明确地告知,因此银行在发行信用卡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涉案信用卡被盗刷具有关联;同时,孟某对自己持有的信用卡未能妥善保管,信用卡被盗后未能及时报案,对信用卡被盗刷亦具有过错。据此,银行及卡主均应承担各自的过错责任。
那么,在本案件,商家又是否要因“把关不严”而承担责任呢?田律师表示,孟某有意图更改密码,但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改失败,这是由于个人疏忽和银行失误造成的,与商家无关。接下来,孟某的信用卡成为了“凭签名进行确认交易”,这样持卡人到商家进行消费,只要商家注意签购单上的签名与卡背后签名是否一致就尽到了义务,不担负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