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居武汉的李某先后将自己办理的两张信用卡借给同事蒋某使用,不料蒋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向银行还款且拒绝将信用卡还给李某。无奈之下,李某一纸诉状将家住双清区某社区的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处蒋某归还欠款,且补偿自己因催款而产生的差旅费用。5月6日,双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被告归还原告代还欠款,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2010年初,原告李某与被告蒋某同时在广州某公司上班,两人因兴趣相投,很快便成了朋友。2010年底,李某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次年8月,蒋某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李某借款一万元,李某因没有那么多现金予以拒绝。蒋某知晓李某有一张信用卡,便请求借用,并约定三个月为期限将卡归还且按时向银行还款。三个月后,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还卡,每月按最低还款额度向银行还款,这时二人已离开原公司,分别回到了家乡。2012年10月,银行通知更换新卡,此时该卡已累计欠款近三万元。原告李某联系被告蒋某,告知换卡事宜及偿还银行欠款,蒋某却说手头紧张,请求李某将更换后的第二张信用卡继续给其使用,蒋某在收到原告邮寄的第二张信用卡后每月依然按最低额度还款。直至2014年6月,已累计欠款近6万元。在此期间李某多次要求被告还清欠款,并亲自找到蒋某要其归还信用卡,蒋某却一直找借口拖延。2014年8月,李某将第二张信用卡挂失并申办了第三张信用卡,代被告蒋某偿还银行的欠款及相应手续费共计6万元。而蒋某却置身事外,对李某避而不见。无奈之下,酿此纠纷。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被告蒋某借用原告信用卡且欠款由原告代还为既定事实,被告应及时向原告还清所拖欠款。但原告私自将自己持有的信用卡转借给被告使用,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转借信用卡的行为不合法,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差旅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承办法官在此提醒,朋友之间关系好、相互信任、互相借用对方物品是常有之事,也是人之常情,但也得有底线,有些物品是不能出借的。例如,银行卡、信用卡等涉及个人身份、经济、信誉等,不要随便借予他人使用,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账户。持卡人出借自己的信用卡,就等于出借了自己的信用,一旦出现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就会带来诸多不便,金钱、信誉等都会受影响,甚至会惹上官司,既失了钱财也丢了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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