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3日,黑色星期五,厦门的游女士如同往常一样上着班。
“您尾号5355的信用卡于11月13日10时22分消费人民币21000.00元。”突然接到一条短信,游女士心中一惊,莫非是诈骗短信?疑虑中,另一条短信紧随而来,又被刷掉900元!游女士急忙致电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查询明细后得知该卡刚刚分两笔共消费21900元,而交易POS机竟属山东烟台!
信用卡明明就在身边,一定是被盗刷了!游女士立即要求银行将该卡冻结,并拨打110报警。一周后,银行方才通知游女士填写“持卡人声明书”,持声明书再次报案后,思明区公安分局即刻立案调查。
然而在还款日届满时,银行却寄发了当期对账单,要求游女士偿还被盗刷的21900元。“发现被盗刷后,已马上通知银行冻结信用卡,银行为何没有止付交易款!”游女士不服,多次投诉协商未果后,只得将银行告上法庭。
卡被盗刷了 卡主人担责?
既然游女士已及时通报银行冻结账户,然而冻结后第二天,信用卡仍被记账转出交易款,损失该由谁承担?
游女士认为,自己接到被刷卡短信后,立即挂失冻结并报警,银行也查到刷卡机申请地点在山东烟台,而银行得知情况后仍记账划款,持卡人没有过错,损失应当由银行自行承担!
但银行称,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已明确约定:“所有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用户本人进行的交易。对于用户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银行还答辩说,刷卡行为在密码通过后,交易即已完成,游女士之后对信用卡的冻结行为,不能溯及冻结前的交易。
用密码刷卡 银行无责任
信用卡被盗刷,用户向银行挂失冻结后,银行是否有责任拒绝划账或申请退款?信用卡领用合约中规定:“对于原始交易的退单,发卡行收到持卡人的投诉或发现交易的错误,经核实确认后,向信息交换中心提交。”银行是否应该为投诉后仍划账的行为,承担用户损失?
对此,本案法官认为,游女士只是单方陈述信用卡被盗刷,却未提供有效证据,以证明刷卡者非其本人;虽然信用卡在隶属山东烟台的POS机上被盗刷,但根据POS机的使用特点,注册归属地不一定必然是刷卡地,故不能排除POS机刷卡地仍在厦门之合理怀疑。
而银行确认密码无误后处理的交易无过错,过后的冻结行为不能溯及冻结前的交易;因此,银行未经确认交易存在异常时,不向有关机构申请退款,不构成违约。
基于密码“私有性、惟一性、秘密性”的特点,凭密码所为的行为均视为持卡人自己所为,游女士应为其“保管不善”负责,故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游女士应自行承担损失。
此外,法官也指出,对于特约商户而言,也存在着由其承担风险责任的情形。例如凭签名交易的信用卡,商户应审查消费者所签的,是否符合其所持信用卡背面的签名。若商户没有履行该审查义务,就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风险,赔偿持卡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