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成功破获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两名,查扣50张空白信用卡、一台复制卡信息读卡器及笔记本电脑等涉案物品。那么到底什么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日前,和平警方成功破获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两名,查扣50张空白信用卡、一台复制卡信息读卡器及笔记本电脑等涉案物品。
4月13日,吴淞派出所接到市民举报,民族北街附近某酒店内,两名男子持有大量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警方迅速出击,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和施某某抓获。
经审讯,两人对持有伪造空白银行信用卡及准备复制他人信用卡套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两人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已被警方刑拘。
李某某交代,他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师父,师父告诉他,如果学会复制境外信用卡再套现,一个月挣一两万元没问题。他心动了,便通过转账的方式交了2000元“学费”。
师父让李某某买读卡器来复制信用卡,并让他找能刷境外信用卡的POS机,开通境外通道,用POS机进行套现。可李某某发现,师父的话很深奥,自己听了好几次也没明白。师父不耐烦了,后来索性连电话也不接了。
李某某慢慢研究,终于研究明白了操作步骤,只需找到可以刷境外信用卡的POS机就大功告成了。他找到了曾经的同事施某某。两人来到沈阳,在寻找能刷境外信用卡的POS机时被群众举报。
什么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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