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农某、凌某,二人心怀鬼胎地在银行柜员机上安装读卡器、摄像头,使用复制到的银行卡信息,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冒取他人钱财共计48300元人民币。作案当天,正在取款的凌某被当场抓获。后农某于2015年3月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近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事主收到银行短信现场抓住窃贼
农某、凌某二人为广西老乡。2014年12月1日晚上6时多,二人来到中山市小榄镇新市社区某路段的某银行柜员机处,趁周围没人注意,农某把事先准备好的读卡器、摄像头分别安装在柜员机顶端和银行卡进出口处。然后二人在银行柜员机对面蹲点。其间,蒋某等三人在安装了读卡器的柜员机处取款并且毫不知情。随后,由凌某负责取回读卡器和摄像头。当晚11时多,农某将贴有密码的1张银行卡和1张白色磁卡交给凌某,让他用这两张卡去取款,并承诺得手后凌某可以获得15%的提成。
两人分工后,当晚11时多分别动手。按照两人计划,农某先到柜员机处,他通过复制的银行卡取走卡内1万元人民币现金,并转走该银行账户内的3万元人民币;随后,凌某戴着口罩,撑着雨伞到同一支行的另一个柜员机处提取卡内现金。
与此同时,事主蒋某收到银行发来的电话短信得知自己银行卡正被人操作,对方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取走银行卡内存款共计4万元。蒋某决定与朋友驾车到柜员机处一看究竟,正好见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正在该处取款,蒋某便拦截该男子并立即打电话报警。
而该取款男子正是经过一番乔装打扮后正在冒取赃款的凌某。随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凌某抓获,并当场缴获赃款人民币8300元及作案工具。2015年3月18日,公安人员在东莞市将农某抓获归案。破案后,部分赃款未能缴回。
两人分工合作共同犯罪
2015年12月24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农某、凌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缴获的赃款分别返还被害人并没收作案工具。除此之外,还责令二人退赔盗取的4万元人民币。
农某、凌某不服,提出上诉。农某辩称自己受他人指使作案,并非主犯。凌某则声称自己只是协助农某实施本案,并非共同犯罪。两人都认为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农某、凌某共同到银行柜员机上安装读卡器及摄像头,又分别持伪造的银行卡到银行冒取被害人卡内金额,可见二人在信用卡诈骗共同犯罪中均积极主动,所起作用并非次要。据此,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