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郑某向J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000元。同年12月,基于郑某此前较好的信用记录,J银行主动将郑某的信用卡额度调高至18000元。随后,郑某先后刷卡透支消费16982元,但一直未向银行清偿。2009年5月,因郑某未按约定清偿信用卡透支款项超过3个月,且欠款本息20964.48元已超过其信用额度,J银行立即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暂停郑某使用信用卡。7月,J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偿还信用卡欠款本息20964.48元(其中透支本金16982元,利息和罚息2783.65元,超限费和滞纳金1198.83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郑某辩称,自己在申请信用卡时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仅为10000元,本人也一直认为透支数额不会超过10000元;J银行在调高信用额度时未通知本人,而且自己也很长时间未收到信用卡对账单,这是造成其透支消费金额及利息、费用突破信用额度的主要原因,因而不同意承担相关利息、罚息、超限费和滞纳金,并主张由银行自行承担相应责任。J银行称,郑某的说法并不属实,该行在调整客户信用卡额度时都会通过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客户,郑某应按照该行《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领用合约》有关规定承担全额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1)郑某与J银行之间形成的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郑某使用信用卡消费后,应按照双方约定按期还款,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3)虽然郑某签署的J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J银行有权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核给或调整其信用额度,并将信用额度调整的信息及时通知乙方”,且J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其确已将信用额度调高的信息通知到郑某,但这与郑某突破原信用额度和调高后的信用额度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不能成为郑某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J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本案是一起因持卡人信用额度调整引发的典型案例,由此引出的问题是:什么是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持卡人是否可能超额使用信用额度?持卡人超额使用信用额度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应如何界定银行在信用额度调整中的法律义务及违约责任?银行应如何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持卡人信用额度及其调整
(一)信用额度及特点
按照通常理解,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是指发卡银行根据客户(申请人或持卡人)资信状况为其核定的,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可以看出,信用额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信用额度是银行提供给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也就是客户通过其信用卡可以向发卡银行取得的最大融资限额;二是额度取决于客户资信状况,具体包括客户职业、职务、收入状况、资产状况、用卡频率及消费金额、信用记录状况等;三是信用额度可以在信用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客户在按约清偿透支款项后又可全额使用信用额度且不受次数限制。
(二)信用额度的调整
由于客户在申请办卡时银行核定的初始信用额度不一定完全符合客户消费和风险控制需要,而且客户办卡后其资信状况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因而对于银行和客户而言都有必要对初始信用额度进行相应调整。按额度变化趋势,信用额度调整可分为调高和调低两种;按启动主体,可分为客户申请调整和银行主动调整;按调整效力,还可分为临时调额(银行临时为持卡人调整且仅在一定期限内有效的额度)和永久调额(银行为持卡人调整后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持续有效的额度)。
在上述案例中,J银行正是基于郑某此前较好的信用状况,主动将郑某的信用卡额度永久调高至18000元,这也是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