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法院不支持高额信用卡滞纳金
成都判例“变奏”追溯
四川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近期被热议的一份判决书,运用了宪法论证了银行滞纳金收取的不合法理,并否决了中国银行关于高额滞纳金的收取诉求。
其实,这一判决在2015年11月做出,而类似判决在成都并非孤例。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位成都当地律师处获悉,成都多家法院在银行收取高额滞纳金的诉求上,给予了不支持的态度,其中包括高新区、成华区在内的多家成都法院。
但判决颇具争议性。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陈云峰律师不认同成都高新区法院关于信用卡滞纳金的相关判决。他认为:信用卡违约金,既是符合法律精神和商业原则的一种“对价”给付,也是银行机构加强风险防范的一种措施。银行和民间借贷毕竟不同,前者持牌机构,具备相当高的准入门槛,还得缴纳准备金等等制度约束。而且持卡人使用的便利性也远远超过民间借贷。更关键的是,现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民间借贷规则》不适用金融机构及其分支。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曾就此联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未能得到答复。而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则表示,既然已经做出了相关判决,并不认为这样的判决有不合理之处,但类似判决是否会成为信用卡催收案件的范例,尚不能判断。
多家法院否决高额滞纳金
按照国内信用卡相关合同约定:一般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同时在其还款日之前,未能偿付最低还款额或未能完全还款的,持卡人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每月支付滞纳金。
“一般来说,法官会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调整,与双方协商,要求银行适当降低罚息和滞纳金收取的额度,使得利率水平不超过每年24%,而不会直接在判决文书中写得这么详细。”成都当地一位在2015年代理多笔信用卡催收案件的律师这样表述。
这位律师将银行信用卡催收案件分为两类,一类为可以找到持卡人,同时持卡人也愿意支付相关本息;另一类为找不到持卡人,只能以公告或者登报方式寻找,并缺席庭审的。
他表示,第一类,银行为了降低不良率,会主动降低罚息和滞纳金。而另一类案件法院从维护持卡人权益出发也不会把罚息和滞纳金判得过高。
以卡透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年利利率为18%,滞纳金更是高达60%。而银行将利息和滞纳金计入本金,则令实际产生的财务费用更高。
“成华区民二庭和该院一位副院长曾在调解中明确表示,不支持超过24%利息和滞纳金收取。感觉法院把银行利息收取也纳入到了24%民间借贷上限内。”而四川博超律师事务所主任余嘉勉表示,2015年下半年,感受到了法院判决的这种变化。
同时余律师称,由于此前一些判例中,针对银行的滞纳金收取诉求,法院往往会介入调节到双方接受的额度,银行方多数律师会接受调解,会直接在诉讼资料中更改利息和滞纳金的额度。因此,在判决书中通常不会出现类似成都高新区法院相关判决书中的详细法理依据。
判案“变奏”时点
根据几名律师的办案经历,认为成都法院系统的前述“转变”大致出现在去年下半年。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发。《规定》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规定。
而上述规定,成为成都高新区法院不支持中国银行向持卡人收取高额信用卡滞纳金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曾就此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但未能得到答复。而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则表示,既然已经做出了相关判决,并不认为这样的判决有不合理之处,但类似判决是否会成为信用卡催收案件的范例,尚不知道。
实际上,类似争议由来已久。而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此前,银行的滞纳金收取请求大多得到支持。
2014年12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例信用卡纠纷案件显示,持卡人需要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85584.24元、利息及其他费用。
利息和滞纳金相加达到本金的一半左右。
2015年4月浙江丽水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法院同样对于中国银行股份某支行追索手续费、透支息、滞纳金诉求进行了支持。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有成都当地银行业人士表示,在经济下行环境下,信用卡逾期现象确实开始增加,催收也变得困难,但银行对于有还款意愿的持卡人也愿意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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