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青白江法院判处一起诈骗、窃取、非法提取信用卡信息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黄某等7名被告,在一年多时间内,共计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70余条,向他人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900余条,盗刷储蓄卡和信用卡100余次,受害人达到数十人,涉案金额十万余元。经法院审理,7人分别获刑一年七个月至七年八个月不等。
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黄某、向某、杨某、周某、汪某、赵某、葛某等七人通过在网上收集被害人的身份、银行卡等信息,并根据获取信息冒充被害人,将自己的手机号绑定在被害人的银行卡上,再通过快捷支付的方式,将被害人银行卡上的款项疯狂盗刷。共计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70余条,向他人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900余条,疯狂盗刷储蓄卡和信用卡100余次,受害人达到数十人,涉案金额十万余元。
其主要作案手段包括以下几类:
1、向某在网络搜集到被害人的身份、银行卡等信息后,以100元的价格从另一同伙周某处查询到被害人完整的身份证后,黄某根据所得信息冒充被害人,将自己的手机号绑定在被害人的银行卡上,通过快捷支付的方式,将被害人银行上的现金盗刷。
2、被告人黄某通过网络方式,从同伙向某等人处窃取信用卡信息,向另一同伙杨某等人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以供同伙冒充被害人。
3、被告人周某通过网络方式,从网友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供同伙将自己的手机绑定在被害人银行卡上进行盗刷。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几名被告人利用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修正后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不宜适用缓刑。各被告人均犯数罪,应予并罚。法院据此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七年八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15000元—78000元不等,同时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