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由于害怕,被告人杨厚志主动到枞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枞阳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杨厚志上缴的钱包、身份证、银行卡、购物卡及现金13041元,并发还给被害人王兴生。
近日,枞阳法院对该起信用卡诈骗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杨厚志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4年11月19日晚上6点多,被告人杨厚志的妻子汪云云在枞阳县枞阳镇王家亭大转盘往通宜路方向回家途中,拾得枞阳镇居民王兴生丢失的折叠式钱包,钱包内有现金1041元、王兴生的身份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安徽省农村信用社金农卡、徽商银行卡、好又多购物卡各一张。汪云云将拾得的钱包带回家,晚饭过后,刘云云将自己拾到钱包一事告知其丈夫杨厚志,并将钱包拿给杨厚志保管。杨厚志没有表态该如何处理该钱包,两人一宿无话。谁料第二天一早丈夫便不见踪影,其捡拾的钱包也跟着不见,汪云云通过电话方得知早上6点多杨厚志便携带王兴生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到枞阳县枞阳镇渡江路邮政储蓄银行,从自动柜员机上取出卡内的12000元现金。
案发后,由于害怕被告人杨厚志主动到枞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枞阳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杨厚志上缴的钱包、身份证、银行卡、购物卡及现金13041元,并发还给被害人王兴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厚志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杨厚志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且退还了全部赃款,相对减轻了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故对被告人杨厚志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做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