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信用卡诈骗,你首先想到的是什么?使用伪造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你有没有想到,使用信用卡消费,一定期限内不还,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有可能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其所带来的后果就不仅仅是还款付息,而是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案例】李某系某公司业务经理,于2010年6月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为2万元,后李某开始透支信用卡,主要用于个人消费。使用了一段时间后,鉴于李某资信良好,银行又进一步提高了其授信额度,李某也更加频繁地透支信用卡消费。但此时李某就职的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倒闭了,他自己想要创业时却又惨遭生意失败,无力偿还任何欠款。此时李某已欠银行款项共计30226.85元,其中本金22652.27元。2012年2月之后,银行工作人员经多次电话和邮寄通知书催收未果,且期限已超过三个月。银行认为李某恶意躲避银行催收,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产的目的,向公安局报案。案发后李某已还清欠款。
法院经审理,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说起信用卡诈骗罪,多数人会联想到伪造、冒用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却鲜有人知道恶意透支信用卡逾期不还也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恶意透支”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本案中李某欠银行款项共计30226.85元,其中涉案金额为22652.27元,且经银行工作人员经多次电话和邮寄通知书催收未果,且期限已超过三个月,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庭审前积极偿还了银行的欠款,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我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寄语】法官提醒广大的信用卡持有者,在您享受信用卡为您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一定要量力而行,明确自己所持信用卡的透支额度,按期偿还透支本息,警惕因“恶意透支”信用卡而触犯法律,避免因对法律的无知而悔恨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