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三季度末,我国平均每个家庭拥有超过1张信用卡。蓬勃发展的信用卡市场为发卡银行、商户提供巨大的商业诱惑。与此同时信用卡的烦恼也层出不穷。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总部云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日前发布的《银行卡审判白皮书》显示,近9年,该院受理的信用卡案件增长50余倍。
作为发卡方,银行对于当前信用卡市场的现状,也有苦难言,且听一个信用卡中心员工对本刊的吐槽。
银行卡审判白皮书
西城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张毅
近年来西城法院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数据统计及分析
信用卡纠纷案件收案量9年增长50倍
总体而言,的收案量(即法院接受处理的案件数量)整体处于上升态势。根据统计数据,从2005年的78件迅速增加到2011年的5558件,年均增长率高达124%。2010年信用卡收案量达到了3422件,是2009年的6.5倍;2011年更是达到了近几年的最高值5558件,比2005年多70倍。从西城法院的全部商事案件(即涉商事纠纷的案件)来看,其中2009年以前的年均增长率为7.9%。2010年商事收案量受大幅度上升的影响,增长率达到55.8%。占商事收案量的比率由2005年的2.6%,暴增至2010年的53.7%,2011年更是达到62.3%,之后也占有过半比例。
数量快速上升有如下原因:1.一段时间内信用卡发卡机构增加,各个发卡行之间激烈争夺市场,导致信用卡发放的门槛有所降低,且部分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工作业绩,对信用卡办理把关不严; 2.信用卡的提前消费改变了持卡人的消费观念,部分消费者没有考虑到自己的还款能力,导致无力偿还欠款;3.部分持卡人利用信用卡的消费特性,办理多张信用卡以实现融资或套现,这也增加了无力偿还信用卡欠款的风险;4.数量的突然暴增与部分银行对采取批量集中诉讼的方式有关。
2012年西城法院信用卡案件数量出现了近年来的较大幅度的下降,由2011年的5558件降为3595件,降幅达到35.3%。2013年信用卡案件数量再次出现小幅增长,达4379件,涨幅为22.3%。九年时间案件增长50多倍。
信用卡收案量出现以上变化有如下原因:1.部分银行近年来积攒下的大量信用卡纠纷,经过过去几年的诉讼程序的处理,库存量有所减少;2.信用卡业务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渐进入良性发展模式,越来越多的银行加强了对信用卡发行的审查,提高了信用卡办理的公民“信用”门槛;3.持卡人信用观念逐渐强化,及时还款意识日益增强;4.法院对信用卡案件处理的示范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公众逐步树立正确的信用意识;5.银行催收方式逐渐加强,合作催收力度逐渐加大。
男性持卡人纠纷最多23岁至35岁持卡人纠纷最多
根据持卡人的年龄、性别差异进行的统计发现,的持卡人年龄主要集中在23岁至35岁年龄段,该年龄段占总数的六成以上。其次为36岁至50岁年龄段。上述两个年龄段合计超过九成。
2013年,22岁以下的信用卡持卡人纠纷案件出现了首次大幅度减少,减少幅度高达50%,低龄化趋势的逆转究其原因有二,一是银行加强了对学生发放信用卡的审核,二是低龄化趋势在银监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后有所缓解。
另外,根据统计显示,基本上在各个年龄阶段,男性信用卡持卡人纠纷案件均显著高于女性,说明男性在消费观念、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方面不同于女性。
2013年全年交行最多,达1511件
北京银行上半年无案件,下半年案件达472件
通过统计表格三显示,西城法院的涉及的银行主体主要有8家,其中又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数量较大。表格将各个银行数量分成上下半年进行对比,显示上下半年收案量极不均衡。
比如,2013年上半年北京银行为诉讼主体一方的0件,而下半年为472件。其他银行亦存在上下半年收案极度不均衡的情况。
主要原因有:一、基数大,银行为了方便,多将信用卡案件积累到一定数量后,统一诉讼;二、银行起诉的信用卡案件的诉讼工作包含诉讼材料收集整理,诉讼文书、应诉手续制作、审批、签章,案件受理费申请等环节,不少工作还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也从一定程度上延长了立案周期。详细数据见下表。
2005年至今,个人诉银行案件达92件
统计数据显示,个人诉银行的案件在2008年以前极少。2008年该类案件增幅较大,达到了13件。此后,基本维持在10件以上,20件以内。该类案件共计92件,其中包括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借记卡)21件,71件。总体来说,持卡人诉银行数量显现由低到高,后基本保持平稳的特点。
分析原因如下:1.早期,信用卡实际使用数量不大,银行的审核相对较严格,银行涉及诉讼的总体数量较小;2.随着网络消费等新兴消费方式的兴起,信用卡业务量大大增加,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也逐渐增强,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开始质疑领用合约的一些规定,持卡人向银行主张权利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加;3.银行以及媒体对信用卡业务的大力宣传也使持卡人更多了解了信用卡领用合同的内容、使用规范,减少了持卡人因不了解服务合约内容,赌气提起诉讼的情况;4.法院对的公正裁判改变了持卡人的诉讼心理预期,引导了持卡人理性消费,客观上也减少了持卡人就类似理由起诉银行的案件数量;5.银行出于考核及商誉的考虑,自身加强与持卡人的诉前调解,使得进入诉讼程序的被诉案件数量保持较低水平。
从收案数量而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绝对数量较小,但近年上升趋势明显。从结案方式上看,西城法院自2005年至2013年所收的21件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中以判决方式结案7件,以撤诉方式结案10件,以裁驳方式结案2件,以调解方式结案2件。根据分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总体收案量少且撤诉方式结案多的原因如下: 1.银行的储蓄存款业务发展历史较长,体系相对完善,可能产生诉讼风险点较少;2.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不会出现信用卡纠纷中的持卡人透支消费逾期不还的情况,部分系存款人因对银行服务不满或对某些条款理解不一致而诉至法院,对于该类纠纷,存款人在银行做出合理解释后,多数会选择撤诉;3.部分涉及要求银行赔偿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于权利义务较为明确,法律关系不复杂,涉及金额不大,双方当事人多数情况下也能达成调解。
案件标的额多不超过10万元
根据统计,标的额主要集中在10万元以下。但信用卡纠纷标的额上限及大标的额(标的额大于10万元)整体呈上升趋势。
大标的额整体增多的原因有:1.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普遍提高,针对部分高级客户,信用额度更高,可能产生更高的透支消费金额;2.部分银行在传统信用卡业务外,通过信用卡开展消费贷款或者分期付款业务,并且不计入信用额度,使得持卡人实际可消费额度大大增加;3.部分信用卡拖欠时间较长,除欠款本金外,利息、复利及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累计,产生了较大的欠款总额。
用卡申领表信息虚假案件每年约80件
据统计,近年来西城法院每年受理的中,涉及信用卡申领表信息虚假的案件每年平均有80件左右,统计过程中发现,有时候该类案件会成批出现。该类案件处理的一般流程是,承办法院经过与当事人核实或通过笔迹鉴定,查明涉案信用卡申领表信息虚假,即不是涉案被告本人办卡、签字,处理结果一般是银行主动撤诉或者法院依法裁驳。
该类案件出现的主要原因是:部分银行在一定时期内信用卡发放较为混乱,银行工作人员在信用卡办理时未亲自审核申请人本人及其身份信息。具体表现为:1.亲属、朋友借用或冒用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信用卡 ;2.部分客户经理片面追求办卡数量,通过他人代发、代收信用卡申请表,未核实申请人及相关信息匹配情况;部分人恶意通过虚假信息办理信用卡,从而达到套取银行资金;3.少数申请人恶意填写虚假信息,蓄意套取资金。
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西城法院2011年发布的《个人消费贷款及信用卡审判白皮书》信用卡部分总结了部分风险点并提出了对策建议。在近年新收的审理过程中,西城法院发现上述问题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如多年拖欠未还款的案件及息费数倍于透支本金的案件数量明显减少。部分商业银行从诉讼、商誉风险及业务发展考虑,在获得胜诉的裁判后仍然对争议较大的条款做出了调整和让步,如全额罚息。与此同时,在新的诉讼中逐渐暴露出一些新问题,一些原有问题也有必要进一步改善和规范。本次白皮书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希望能够引起重视。
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问题
通过近几年对的审理,西城法院认为,银行仍有必要进一步重视对于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在2011年白皮书发布前后,很多银行已就提示说明义务进行完善,例如要求当事人在签名处抄写一遍“申请人知悉并了解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内容,自愿遵守合约的规定”等内容,要求申请人承诺是在阅读并了解章程及合约的内容的情况下自愿签署的。
不容否认的是,信用卡业务领域仍然涉及大量专业术语、专业的计算方法,如果对此没有尽专门的提示和说明,仍不能认为银行尽到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银行应当明确各种收费项目及具体内容,并明确告知办卡人。
除此之外,近年来很多银行新增了多种传统信用卡内容之外的衍生业务,比如很多银行的信用卡可以提供金额较大、类似于贷款的大额预约取现业务,对于此类业务所涉及的收费标准等问题,亟须银行对申请人进行提示和解释。
信用卡身份审核标准问题
西城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部分银行客服工作人员在持卡人通过电话申请挂失并补办新卡时,对持卡人身份审查过于宽松,银行在该类案件中有可能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而承担一定责任。
西城法院认为,判断银行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关键在于:通过对申请人各项信息的核实,是否使银行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请人系持卡人本人。
通常情况下,是否本人声音不是银行审核的重点,因为除了性别上可能存在的差异外,银行工作人员无法从声音本身来判断是否本人,这也超出了合理注意义务范围。
虽然非本人拨打申请电话并不必然得出银行未尽到注意义务的结论,但在一些案件中,暴露出银行核实身份标准模糊,可能因此造成持卡人或银行的损失。
信用卡分期业务中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产生纠纷,银行可能面临的商誉风险和法律风险
多数银行开设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持卡人因与特约商户之间产生纠纷,拒绝偿还信用卡欠款的情况时有发生。
建议银行做好准入和履行风险防控工作。首先,应对特约商户,尤其是银行指定及推介的商户,提高准入门槛、实施必要的调查,确保特约商户具备过硬的经营资质、管理水平和履约能力。
其次,对特约商户的履约及持卡人投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采用履约保证金、延迟结算周期等方式降低特约商户违约风险。可考虑与特约商户协议引入履约保证金条款,在特约商户出现违约情形时,先行赔付或采取相应替代方式,及时弥补持卡人的损失;或采取延迟与商户结算的方式,为持卡人提出异议预留充足的时间,尽可能避免根本违约的发生。
最后,建立不良特约商户预警及退出机制。对特约商户经营状况与履约情况实施动态监测,设立针对特约商户经营情况及履约情况的指标参数,根据动态指标评定商户优良等次,针对有多项指标不符合要求的商户及时预警,采取提高履约保证金、进一步延长结算周期直至终止合作等措施,避免风险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