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明明在武汉家中,卡内30多万元却在千里之外的石家庄被刷没了,储户报警后案件尚未能侦破,转而状告银行索赔。然而,法庭一审二审都没有支持储户的请求。
昨日,在洪山区法院召开的新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法院通报,该起案件经武汉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储户诉讼请求,原因是储户无法举证银行方有责任,“储户自己有保管好卡和密码的义务”。
银行卡被盗刷30万元
2013年1月23日,家住洪山鲁磨路的刘女士,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两笔消费短信提醒。“卡明明在身上,怎么回事?”刘女士立即致电银行客服查询,得知自己的银行卡刚刚完成了两笔消费,一笔是在POS机上消费29.6万元,一笔在ATM机上取现4500元。
刘女士顿时懵了,迅速报警。警方远赴石家庄,在当地一家金铺内找到盗刷的POS机,得知是涉嫌人员在这家金店购买了价值29.6万元的金条。案件至今仍未侦破。
案发后两个月,刘女士将发卡的银行告上法院,她认为银行卡遭犯罪人员克隆后盗刷,银行有监管并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责任,银行应该赔偿全部损失。银行却认为,储户刘女士自身对银行卡和密码保管不当,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谁泄漏密码成庭审焦点
案件一审时由洪山区法院开庭,该院民二庭庭长黄俞海认为,庭审时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密码泄露的责任上,举证是谁的过错成为判定的主要依据,储户刘女士很难证明密码泄露不是自己的责任。而银行方举出的大量证据显示,刘女士案发前曾多次在低端商户的POS机上刷卡消费,而这样的POS机常被不法分子用来盗取银行卡信息,“这样的话,就是储户自己保管不当”。2013年6月,洪山区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驳回刘女士诉讼请求,刘女士提出上诉,去年底被武汉市中院再次驳回。
对此判决结果,刘女士的代理律师、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叶华律师认为,“这类案件举证上,消费者完全是弱势地位,所以当事人很难胜诉。但当事人在低端商户的POS机上大量消费,不一定就证明因此原因导致了银行卡信息泄漏。”
法官提醒保护好账户信息
近年来,银行卡盗刷案时有发生,记者查询发现,储户告银行的结果不尽相同。有的判储户担全责,有的判银行担全责,有的是共同分担责任。为何会这样?
黄俞海庭长说,部分储户胜诉的案件存在同一个情节—警方认定银行卡密码被窃取是因为银行ATM机被不法分子做了手脚,因此责任比较清晰。但目前,在POS机或网购平台消费的越来越多,储户取证越来越难,因此要提醒大家,尽可能不要在网吧、单位等公共网络上在线交易,不要点击不明链接。
黄俞海还提醒,此案当事人是以合同违约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因此必须举证银行存在违约责任,这非常困难。如果当事人以侵权为由起诉银行,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分配举证责任,可能会对储户更为有利。
银行相关人士还提醒,储户应尽快将磁条银行卡更换为安全性更高的芯片IC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