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3000 多年前,古希腊、古巴比伦和古埃及的历史上都曾有过关于信用交易的记载。我国也从西周时期开始就有了信用交易的记载。《周礼》曰:“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辩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中国的先贤圣人们更是反复强调信用的重要性。子曰:“民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
信用制度建设任重道远
然而可惜的是,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的信用文化却长期停留在道德说教的层面上,人们习惯将信用看成个人品行修养的反映,一个没信用的人只是会被社会舆论所唾弃,但很少有制度上的硬性约束,更没有把信用和自身的经济利益直接联系起来,这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传统农耕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之间的差异。
而经过了30 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今天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尤其是年轻的国人,开始意识到个人信用的重要作用,并且会有意识地去维护个人的信用。
尽管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即财富”的观念普及都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总体上看,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够完善,多以银行信用征信作为主要依据。而社会上人们对于个人信用的重视程度也远不如西方发达国家。
专家表示,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社会信用关系不够发达。尽管随着近年来信用卡的快速普及尤其是在线支付的大发展,在大城市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越来越多的人已经养成了信用支付的习惯。但在更广阔的农村地区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现金支付仍是主要形式。
世界各国的信用支付发展史也证明,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信用支付的接受度和普及度也会越高。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巨大,导致许多人,尤其是年纪较大的国民,依然不习惯“花明天的钱”。
二是信用法律制度框架尚待建立和完善。这也是目前阻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最大掣肘。正是由于完善细致的信用立法仍未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步伐受到制约。虽然《征信管理条例》已经在2013 年开始正式实施,但《条例》只规范了以征信活动为主要内容的部分信用行为,仍需要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与之相适应。
三是高效的失信惩戒机制有待进一步确立。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相当严重。目前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尚未能得到相应的惩罚,或者惩罚力度不足以震慑失信者,使违约的机会成本过低,而合规守信者的良好行为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鼓励。
四是各地区各部门在信用信息的互通互联上存在多重障碍。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社会的系统工程。目前涉及多部门和跨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从采集、汇总、分析、评估到查询、披露执行着不同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和披露标准,为全国各部门系统的共享与集中、形成互联互通的信用信息系统设置了技术障碍。
全面信用立法已经启动
值得庆幸的是,从2014 年下半年开始,为统筹和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牵头成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目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已将信用立法列入立法规划。
据悉,我国未来将推动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如果一个自然人、法人有多个信用代码,有多个主体标志,其信用信息就很难进行交换共享和整合。根据国务院部署,公安部牵头提出了以身份证号为基础的公民统一代码方案。
而在推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方面,在联席会议框架下,已建立了有25 个部门参与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在这个机制下,成立了5个工作小组,分别对信用规章制度、信用评价标准化、信用信息供求不对称、信用信息共享技术和联合惩戒进行研究。
相信在可预见的将来,信用的价值会越来越大。有信用的人将能获得生活、消费、投资上的诸多便利,无信用的人则将左右碰壁,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