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持卡人同意申请交通银行信用卡"想分就分"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1. 交通银行信用卡(除准公司卡、准贷记卡、分期卡、Boss卡外)持卡人消费符合一定条件时,可通过拨打信用卡客服热线,登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信用卡官网,或者交通银行指定的其他渠道申请办理"想分就分"分期业务。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单笔消费或账户中的消费欠款达到分期金额条件(单笔消费或账户中的消费欠款总额达人民币1,500元或美元100元,或交通银行 Y-Power信用卡单笔消费或账户中的消费欠款总额人民币 500元或美元 60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50,000元或美元15,700元),即可在消费交易入账后至到期还款日前一天之间,申请将单笔消费或消费欠款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消费欠款指信用卡账户余额中经持卡人透支消费产生且尚未清偿的欠款余额,不包括银行收取的各项利息费用、持卡人的取现和转账交易,以及已办理分期的欠款。附属卡持卡人仅限对其本人实施的单笔消费交易申请分期。
2. 下列特定类型交易不适用本业务:(1)依照适用的信用卡章程或领用合约的规定收取的透支利息和各项手续费,如年费、取现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等;(2)转账或取现交易;(3)房产类交易以及其他监管机构或交通银行不时指定的类别交易或含以上交易的消费欠款。
3. 申请分期业务的人民币或美元交易合计金额不能高于申请当时持卡人信用额度人民币账户或美元账户内的消费欠款总额;同时,持卡人申请占用信用额度的各类分期业务的合计金额不能高于申请分期付款时该信用卡的固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和临时调高的信用额度均不能增加用于分期业务交易的额度。
4. 持卡人对单笔消费申请分期的,分期交易的实际金额(下称"转分期金额")以该笔原始交易金额和实际转分期交易时该信用卡相应币种账户的消费欠款之间的较低者为准,持卡人不可任意选定或更改分期交易金额,但是如因信用卡还款或其他任何原因,致使该信用卡在转分期交易时相应币种账户的消费欠款余额低于人民币500元或60 美元(Y-POWER 信用卡为低于人民币100 元或20美元),该笔原始交易将不会转为分期交易;持卡人对消费欠款申请分期的,可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消费欠款内选择任意金额(需达到上述"分期金额条件")转为分期付款。
5. 持卡人可在银行允许的范围内申请分期期数,如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每月为一期,自申请成功后的第一期账单起算。
6. 每期还款本金依持卡人选择并经银行批准同意的分期付款期数按每月为一期平均摊还。手续费依分期付款期数而定,按月收取,手续费费率以持卡人申请分期时银行告知为准,手续费具体费率可登录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网站查询。交通银行在按监管要求完成相关价格报备和公告等必要手续后,可调整相关手续费率。
7. 分期付款期间,当期分期入账金额及手续费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须每月全额还款,如因持卡人未及时全额还款导致滞纳金、利息等相关费用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8. 成功申请分期后,持卡人的可用信用额度根据每月实际归还的分期本金等额恢复。
9. 持卡人成功申请分期后,不可对已申请成功的分期付款的分期期数、金额进行更改,也不能对已转入分期计划的金额再次申请分期付款。
10. 持卡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等自助渠道,或致电卡片背面所示24小时客服热线申请提前终止已经申请成功的分期付款业务,但必须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所有各期本金及手续费。
11. 对于已经成功申请分期付款业务的交易若发生退货情况,仅在持卡人提出主动申请并提供相关交易的有效退货签购单凭证后,我行才会终止其分期付款业务,持卡人已经支付的各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12. 交通银行保留不允许任何违法交易、不良信用卡账户、状态不正常的信用卡账户,或交通银行因任何理由认为不适合申请分期付款业务的信用卡账户申请本业务的权利。
13. 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若在分期付款期间由于账户销户、注销卡片、账户被冻结等任何原因变为状态不正常,或交通银行因任何理由认为其资信状况发生恶化,导致该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分期付款业务,则交通银行无须任何通知,该笔分期付款业务的所有剩余未还部分将于发生上述情况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分期付款的本金、手续费及相关费用。
14. 交通银行修改本业务条款及细则,应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相关渠道公告的方式事先通知持卡人,并于法定公告期满后生效,敬请持卡人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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