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购买他人信息和银行卡,再通过写卡器等工具,伪造信用卡。昨日,从顺德法院获悉,李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据顺德区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0月起,暂住在番禺沙湾的43岁男子李某从网上购买个人信息和他人银行卡,在家中用电脑、写卡器、空白磁卡等物品非法伪造信用卡15张。10月16日,李某携带已伪造好的4张信用卡,来到顺德伦教鸡洲一银行柜员机试刷,经查,两张银行卡均有有效信息后,他骑车准备返回番禺出租屋。途中,李某被设卡的顺德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起获伪造信用卡15张、假发1个、口罩1个、写卡器2部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李某利用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的方法,伪造5张以上信用卡,情节严重。李某认为伪造的信用卡尚未进入流通环节,希望从轻处罚。
顺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信用卡15张,其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判决李某有期徒刑7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