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15”新消法颁布实施以来,首次提到“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应当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法律的层面,把储户纳入到消费者的范畴,把银行界定为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者”,银行服务业成为消费者的关注对象。
银行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是否真的安全?收费项目是否合理合规?近日,浙江省消保委联合绍兴市消保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法规,开展银行服务业消费测评。测评中,消费义工发现多家银行存在违规现象。
仍有5家银行收取借记卡年费
据悉,此次测评的对象主要针对绍兴市区设立网点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杭州银行、广发银行、北京银行、邮储银行、绍兴银行、瑞丰银行和恒信银行20家消费者常见的银行。
在消费测评过程中,绍兴市消费维权义工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申领20张普通借记卡,并借此对各银行借记卡的收费情况、办卡时储户信息收集情况、向储户发送商业短信情况,以及借记卡服务协议的情况进行了测评。
通过测评,消费义工发现,多数银行已经不收借记卡年费、短信费和办卡工本费。但是,仍有5家银行在收取借记卡的年费,5家银行在收取5元—20元不等的办卡工本费,近一半的银行在收取1元—3元不等的短信费。
同样,在办卡登记时,消费义工发现所必需填写的“个人信息”中,超过半数的银行只要求填写储户个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等信息。尽管有三分之一的银行表格上明确要求储户必须填写职业或收入情况,然而在实际申办时,即使储户未填,也同样能办妥。
颇受消费者关注的ATM机取款问题,消费义工体验发现,同样是跨行转款100元,各家银行的手续费有较大差别,其中7家银行不收手续费,13家银行收取0.9元—5元不等的手续费。办理销卡手续时,各银行没有收取手续费,但银行均未退还已收取的年费、办卡工本费或当月的短信费。
8家银行擅自向消费者发送商业短信
消费义工发现,从办卡到销卡过程中,陆续收到了民生银行、光大银行、浙商银行、招商银行等8家银行发送的商业短信,有的是同一内容多次发送,也有商业短信夹在资金变动的通知短信中。在用手机拨打农业银行某个咨询电话后,也收到了即时发回的商业短信。
针对擅自发送商业短信的行为,浙江省消保委人士对此表示,《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省消保委表示,本次测评中,8家银行在事先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消费者发送短信,而且商业短信都是广告、宣传类型,银行业这类私自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的行为,已违反了《消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部分合同条文涉嫌“霸王条款”
浙江省消保委指出,借记卡的收费标准单方更改即有效、提前销户不退年费和短信费、扩大银行免责范围,均为涉嫌“霸王条款”的条文。
消费义工体验发现,工商银行规定“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行最新公告为准”;浙商银行规定“商业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对此,省消保委认为,“银行方不能未经告知消费者的程序,随时、擅自更改收费标准,而应当事前进行告知,并且给消费者一定的时间考虑是否继续使用收费标准变动后的银行卡。此条款涉嫌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
不仅如此,交通银行规定“提前销户,年费概不退还”;建设银行规定“龙卡销户时已收取的账户管理费不再退还”;中国银行规定“消费者终止短信服务,则已缴纳的短信服务费不予退还”。省消保委表示,“从账户预先扣款”涉嫌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已收取的账户管理费不再退还”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
消费义工通过测评发现,广发银行规定“因系统、网络、通讯以及不能预知、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的储户损失,银行不予承担”;浦发银行和北京银行把电脑病毒也纳入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消费者损失;邮储银行把“交易中偶发的因素”也作为“不可归因于”银行方的原因而不对由此造成的消费者损失担责。
省消保委认为,此条款扩大银行免责范围。防范银行系统内部计算机的病毒侵入完全是银行的职责所在,不能把该事件作为不可抗力。“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并不意味着违约方完全免责,而是应当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相应地减少或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因此本条款涉嫌免除银行自身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