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平潭县检察院获悉,近期该院受理多起与信用卡有关的犯罪案件,其中许多人没有意识到已经触犯法律,或者虽然觉得所为“不好”,但不会构成犯罪,结果被检方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或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移送审查起诉。平潭县检察院通过福州晚报公布了部分案情,提醒持卡者一些用卡行为有可能涉嫌信用卡犯罪。
捡来的信用卡不能用
案例一:去年3月,唐某在路上捡到一张信用卡,背面写着密码,她到超市买东西,在结账时用捡来的信用卡付款,之后又在ATM支取了现金,共用捡到的信用卡刷卡消费5000多元。后失主报案,唐某被抓获。
案例二:去年7月,刘某到银行ATM上取款,发现前面一个人没有退卡就走了,ATM显示可以取款。刘某便用该卡取走5000多元。后失主收到银行短信通知,刘某被抓获。
检方分析:平潭县检察院的经办检察官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捡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数额在5000元以上是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除此之外,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用窃取、收买、骗取等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等情形也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数额超过5000元也将被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持卡人恶意透支
被抓获
案例三:去年11月,冯某办了张信用卡用于生活开销,每期按时还款。不久之后,他被开除了,没有收入又用信用卡透支了1万多元。冯某搬家后,更换了手机号去外地打工,认为银行找不到他,没有还款。银行多次催款未果,3个月后报警,冯某被抓获。
检方分析:刑法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是恶意透支。根据司法解释,恶意透支数额超过1万元是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用假身份领信用卡
恶意消费
案例四:去年12月,赵某的朋友到他家里拜访时掉落了身份证,赵某就用朋友的身份证办了一张信用卡,之后他用此信用卡套现、消费多笔未还。银行发现该卡是骗领的后报案,赵某被抓获。
检方分析:赵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如果用假身份证或用别人的身份证骗领了信用卡,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同时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按照处罚较重的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在5000元以下或者没有消费,骗领的行为也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4种行为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经办检察官说,有一些持卡者的用卡行为离犯罪“很近”,甚至已经触犯了刑法。根据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包括4种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也包括4种行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此外,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还可能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