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条款细则
河北银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条款细则
河北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河北银行灵活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灵活分期”)即视同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本条款及细则为河北银行个人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
一、业务介绍
灵活分期是河北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当期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持卡人在交付一定的分期手续费后,可将当期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金额按照持卡人申请的期数分期均额偿还。
二、申请条件
(一) 灵活分期适用于本行个人信用卡主卡持卡人本人申请,附属卡持卡人不享受该服务,但可由主卡持卡人本人对附属卡符合条件的消费交易申请本业务。
(二) 持卡人卡片状态或账户状态无异常,分期最末一期的还款年月不允许超过卡片的有效期。
(三) 信用记录当期无逾期且最近12个月内逾期最高期数不超过2期且最近12个月内逾期次数不超过3次。
(四) 真实合法的消费交易,单笔金额高于人民币600元(含)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可向本行申请灵活分期,本行保留核准审批的权利。
(五) 本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申请渠道
(一) 通过客服电话申请:消费交易记账日到当期账单日(不含)前3个工作日期间申请。
(二) 通过网上银行申请:消费交易记账日到当期账单日(不含)前申请。
(三) 书面申请:消费交易记账日到当期账单日(不含)前3个工作日期间申请。
四、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
(一) 持卡人可申请的分期期数最短为3期,最长不超过36期(每期为一个月)。
(二) 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于分期后首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由系统在最后一期自动进行调整。
(三) 分期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分期手续费率,分期手续费根据分期产品在分期后的首个账单日一次性收取或在分期后的每个账单日按期数等额分期收取。
(四) 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五) 各分期期数的分期手续费率收费标准如下:
分期期数 | 分期手续费率 |
1 | 1.0%/期 |
3期以上 | 0.65%/期 |
注:分期期数、费率变动时本表相应调整,客户书面申请自动分期业务时,本收费标准不在书面申请内容体现,分期费率由双方另行约定。
五、约定条款
(一) 下列项目不可申请灵活分期:
1、 取现透支及转账透支。
2、 依照本行相关信用卡适用的章程和领用合约的规定收取的利息及各项手续费用,如信用卡年费、预借现金交易手续费、利息、滞纳金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
3、 特殊卡产品,如公务卡等卡产品不享受该服务。
4、 已出账单的消费交易不享受该服务。
5、 本行另行指定的项目。
(二) 申请灵活分期的交易金额须为该单笔交易的全部金额,持卡人不可任意选择交易的部分金额申请分期付款。
(三) 持卡人可以对多笔交易分别申请灵活分期,但申请的分期期数和金额仍以单笔交易为单位,不能以多笔交易的汇总金额申请分期。
(四) 灵活分期仅限正常使用、信用良好、状态正常的持卡人办理。
(五) 持卡人成功申请灵活分期后,灵活分期交易金额将全额占用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并抵减相应的可用额度,持卡人的可用信用额度根据每月实际归还的本金等额恢复;分期手续费将在成功申请灵活分期后的首个账单日一次性收取或在分期后的每个账单日按期数等额分期收取;分期总额不超过持卡人的固定信用额度。
(六) 办理灵活分期的原始消费交易根据本行信用卡积分活动细则的规定计算积分。灵活分期的每月分摊本金不计算积分。
(七) 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未到期的灵活分期本金。
(八) 灵活分期申请一旦成功,则该笔分期付款业务的期数及金额不能更改;对已经进行灵活分期处理的交易,不可以对各期还款金额再次申请灵活分期。本行对已计收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九) 对灵活分期申请成功且未过最近一个账单日的灵活分期交易,持卡人可申请撤销时,但需在分期申请成功后最近一个账单日(不含)前2个工作日致电本行客服电话进行申请,本行将在接到客户撤销灵活分期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持卡人亦可通过本行信用卡网上银行在灵活分期申请成功后最近一个账单日前办理撤销。本行保留审批核准的权利。
(十) 对灵活分期申请成功且已过最近一个账单日的灵活分期交易,持卡人可申请提前终止,本行将在持卡人账户内一次性扣收尚未偿还的本金余额,所有未还款项将在最近的一个账单日全部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提前终止需持卡人本人致电本行客服电话或登录网上银行办理。本行保留审批核准的权利。
(十一) 持卡人与商户间发生退换货等退款情形,持卡人可办理撤销或提前还款以终止灵活分期业务;已入账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十二) 本行将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灵活分期业务,持卡人的全部剩余本金,分期手续费及相应利息、滞纳金等因灵活分期产生的费用将视为全部到期并记入最近一次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须当一次性偿还;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 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持卡人或本行取消、冻结、终止、已经过期或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 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3、 持卡人违反了本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或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
4、 持卡人已无清偿能力或身故。
5、 本行认为任何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及细则或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十三) 持卡人在灵活分期未分摊完毕之前办理销户的,需先办理提前还款并清偿灵活分期未分摊本金及其他欠款,方可办理销户的相关手续。
(十四)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月灵活分期应还本金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月灵活分期按应还本金将计收利息,如未按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另计收滞纳金。
(十五) 河北银行保留修改本业务条款、费率表及其他费用标准,以及变更、调整或终止本业务的权利;本业务的最终解释权归河北银行所有。
注:持卡人书面申请时,除本细则外,还须列示如下内容:
(一) 持卡人证件号码及信用卡卡号。
(二) 申请单笔的分期金额及分期期数。
(三) 申请自动分期的分期规则(如单笔交易金额起分点、累计交易金额起分点,对分期规则的说明、自动分期的分期期数、费率,并声明如下:本人授权河北银行对符合本表约定分期规则的每一笔交易按本表约定期数自动进行灵活分期处理)。
(四) 持卡人声明:“本人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上述条款及本细则,授权河北银行对本人信用卡账户下符合条件的交易办理灵活分期业务。”
(五) 持卡人签字及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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