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卡清算机构。
银行卡人人都有,银行卡清算机构估计大家是头一次听说。根据《决定》的定义,银行卡清算业务是通过制定银行卡清算标准和规则,运营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授权发行和受理本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的银行卡,并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其品牌银行卡的机构间交易处理服务,协助完成资金结算的活动。
用一句话解释:在银行卡跨行交易时,负责多个银行或特许从事金融业务机构(非金融支付机构)之间计算往来资金,并协助完成资金划拨。从对象来看,清算机构业务往来对象银行或是特许经营机构;从业务特点看,清算机构需要两个必备动作,计算资金和协助资金转移。
因此,可以看出清算机构是一个完成多个发卡机构与多个收单机构之间资金计算与划转的业务主体(即“多对多”),与银行、支付机构“一对多”的结算业务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业务中需要应对更大的金融风险。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银行卡申请的窗口,其主要是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银行卡,所以我们的银行卡都是从银行办理得到的。由于银行卡具有随身携带的便利性特点,银行可以将很多业务叠加在银行卡上,如著名的“一卡通”,它将持卡人主要使用的银行业务叠加在一起,非常方便。
由于持卡人需要将资金存入银行,银行需要利用持卡人存入的资金开展信贷等经营活动,同时肩负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因此,国家对银行的要求注册资本较高,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这里需要强调一下,银行是揽储机构,揽储机构是需要高门槛的,毕竟大家的钱大部分都在银行的银行卡里面。
一句话概括,银行是发行银行卡机构,但可以发行不同品牌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银行卡。
3、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是经过监管机关特许从事拓展受理银行卡商户的机构。当然,银行天然的也具备这个功能。所以市场中的POS机基本就这两类机构。根据央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仅为银行的1/10,究其原因主要是业务风险性质决定的。支付机构主要负责银行卡网络商户拓展和完成商户资金结算两大类业务。从资金风险看,支付机构主要是完成商户应收款项资金入账业务,不涉及吸收存款开展经营业务,主要是其自身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
一句话概括:支付机构主要职能是按时、准确给商户准确入账。因此,支付机构只要不提供持卡人可充值的虚拟账户,对持卡人资金安全影响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