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已试运行新版个人征信报告,近期可能正式上线。新版报告采集信息将更细化、更全面、更精准。除借贷等金融信息外,新版征信将纳入更广泛的信息,如电信业务、自来水业务缴费情况、欠税、民事裁决、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低保救助、执业资格和行政奖励等信息。征信报告上一旦留下负面记录,可能对信贷获批造成影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交易行为的增多,确实需要一份翔实客观的征信报告来作为评估交易风险的主要依据。故而,新版征信报告采集更多个人守约、违章等可能对其信用产生影响的信息的做法很有必要。但应强调的是,事无巨细地将人们的任何行为,尤其是平等交易主体间“违约”或纠纷等一股脑地列入征信报告,未必妥当,这有权力越界和滥用信用评价的嫌疑。
在征信报告中记载负面信息就是将行为人纳入信用档案,限制其享受某种资格或待遇,关乎管理机关或交易对象对公民的道德评判和信用评价。可以说,信用报告既能给个人带来信誉财富,也是其必不可少的名誉权。从这方面来说,征信报告尤其是负面信用信息对个人的“惩戒”程度不比行政处罚轻。
应知道,法治社会中,公权机关理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不宜武断地限制权利。确有必要的话,也应经过充分论证后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文件,此乃限制权力,避免权利遭遇肆意侵害的关键措施。当前的“黑名单体系”主要有三种,其一是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建立的“老赖黑名单”制度;其二是人民银行或征信机构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采集个人征信信息,其三是交管、旅游等监管部门将交通违法、旅游不文明行为列入“黑名单”。
前述信用体系的存在具有一定合理性及必要性。如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自然有权依法评价某人系“老赖”;征信机构依照行政法规授权,也有权采集贷款、信用卡欠账等关乎金融交易风险的信用信息;交管、旅游主管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归集整合个人的违法记录并无不妥。因为,这均属于执法、司法机关已经认定的个人“违法失信”信息。归集此类信息,将使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更加全面、准确,有效反映个人的信用水平和诚信意识,倒逼人们重视信用,规范行为。
但是,电信业务、水费、电费等交纳情况,未必能如实反映个人信用状况。一般而言,提供电信、水、电服务的公司与消费者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处于弱势的后者更应受到倾斜保护。如何交纳水电费、欠交水电费后如何收取违约金、何时断水断电主要受双方合同约束。
尤其是,拒交水电费有可能是消费者故意耍赖,也有可能是经营者服务不到位。现实中,还有一种行业惯例,即某个手机号码欠费停机后6个月未续费的,该号码将被注销后重新销售。消费者往往通过该方式实施销户,此时,怎能视为消费者系无赖?而且,消费者拒交水电费、电话费的,经营者可以诉诸法律,也可依法断水、断电、停机,而非必须由征信机构将其列入黑名单。
也就是说,欠交水费、电费、电话费不过是违约行为和民事纠纷,不可武断地直接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只有经过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权威机构判定欠交者应补缴费用及滞纳金后,其依然拒不缴纳的,方可认定具有失信行为。否则就有权力越界为企业站台的嫌疑,会让本来就不重视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更加有恃无恐。
必须强调,在信用评价已成为公民第二身份的背景下,信用惩戒不能欠缺公共利益基础和法律授权而草率地将任何信息都归集起来。未经权威机关评判是非对错就将民事纠纷的某一方列入黑名单,或者将某个纠纷行为作为失信污点予以记载有损公平正义。相关部门理当引以为戒,保持对法治的应有尊重,不滥用权力,乱贴失信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