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以为用别人的身份证办信用卡,就可以放心大胆刷卡消费,不用按时向银行还钱了。然而,没过多久,郭某就因自己的无知和贪婪锒铛入狱。近日,郭某被一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徒刑,并处以罚金。
2013年3月,郭某在上班途中捡到一张名为张某的身份证。郭某拿着手中的身份证,心中生出一个恶念:用这个身份证办张信用卡。说做就做,郭某用张某的身份证办理了第一张信用卡,并多次刷卡消费。尝到甜头的郭某越发贪心,他先后用张某的身份证在省城多家银行办理了数张信用卡透支消费。
2014年,银行根据郭某办理信用卡时预留的信息找张某索要欠款时,张某才得知有人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数张信用卡。张某以及发卡银行发现受骗后报警。后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还了欠款及利息。
据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介绍,郭某在供述中,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不甚了解,郭某的父亲也认为只要归还了银行欠款,就不应再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检察官介绍,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即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