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信用卡套现乃至成了一个屡禁不止的灰色产业,不是新鲜事,而是由来已久的老问题。通过套现,持卡人可以不向银行支付费用而从信用卡中提出现金,而有关机构也能从中得到好处,这看似皆大欢喜,但其本质是恶意以消费名义从银行套取一定额度的贷款,在某种程度上涉嫌虚构事实的贷款诈骗。并且,信用卡套现资金游离了银行正常的信贷管理渠道,脱离了监管部门的管理视线和控制,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埋下不稳定因素。
正因为如此,这些年来,有关方面一直在采取措施,不断加大对信用卡套现的打击力度。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曾明确: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金融机构也在发力,如各家银行对信用卡刷卡都有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就会对持卡人的消费行为进行核实。如果确认是套现行为,就会采取一定措施,比如限制刷卡、降低额度等。如果是恶意套现而且数额巨大,还会纳入个人征信记录,对持卡人以后的贷款产生影响。
但从现实看,效果并不乐观。要有效打击信用卡套现,清除这颗社会毒瘤,还需在落实好现有举措的基础上,多措并举,多方发力,对症下药,各个击破。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信用卡套现行为的性质,严格界定非法套现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进一步提升其违法犯罪成本,让严刑峻法真正成为打击信用卡套现的利器。
其二,完善个人信用评级机制,加强对信用卡申请人的资质审查。银行应在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上,通过客户的信用资料库随时查询客户信用档案,并迅速确定能否给客户授信及授信额度。也可以将参与信用卡套现的持卡人、商户等的不良行为记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中。
其三,加强监管,约束银行的滥发信用卡行为,强调发卡源头的风险控制。明确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套现,强化其违约责任。
其四,各银行间应共享违规客户信息系统,避免同一客户反复办卡。引入银行卡保险机制,与保险公司合作,参与信用卡风险的有关保险,降低信用风险。
此外,还应以改革思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按道理,消费者只要按时付给银行利息,就是正常的商业活动。可见有些时候,关键问题不在于信用卡套现本身,而在于现行银行卡条例是否应该更新调整,信用卡多方关系是否理清,持卡人的利益是否受到保护和推动。如果这些“资源”都能让市场来“配置”,能发挥出基础性作用,或许也是打击信用卡套现的好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