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银行上市融资后再次“补血”遇上“梗阻”。
今年6月,江阴银行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公开发行不超过20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计入核心一级资本。
不过,7月19日,证监会对此出具了反馈意见,要求江阴银行对公司存在票据业务相关金额较大的未决诉讼等内容进行说明。
针对上述相关诉讼,《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早在今年年初,江阴银行就曾经与恒丰银行就票据纠纷案“互怼”,当时双方各执一词。
涉逾3亿元票据纠纷
7月24日,江阴银行发布《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回复显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该行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共涉及6个票据纠纷案,分别为恒丰银行嘉兴分行案、恒丰银行南通分行案、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案、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案、鄂尔多斯农商行案、兴业银行宁德分行案,原告分别表示与宣汉村镇银行签订了《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或《商业汇票代理转贴现业务合作协议》。
江阴银行表示,根据上述未决诉讼的司法文书统计,截至起诉时上述诉讼涉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34713万元,占该行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比例为3.85%、占2016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45.24%。截至目前,宣汉村镇银行未与原告从事任何票据回购业务,亦无因此存在任何票据回购业务收入或支出。恒丰银行起诉的诉讼请求金额,并非恒丰银行的实际损失金额。
回顾其中一些案例,江阴银行也各有说法。比如,2月28日,江阴银行公告一起涉及诉讼的票据案件,其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作为被告人,被要求支付原告(恒丰银行)垫款本息合计约1.11亿元。
这是一起由村镇银行内部人员私刻公章、非法出借同业户导致的票据违约案。事由是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签订《票据代理回购协议》,由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未能在约定的回购日期履行回购义务,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要求其垫付本金8979.37万元,并支付原告计算至2016年11月4日的利息2103.2万元,以及自2016年11月5日起,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不过,江阴银行在公告中称,嘉兴案所涉票据代理回购业务,系恒丰银行与票据中介涉嫌采取伪造、私刻公章等手段,冒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名义从事的票据买卖;目前宣汉县公安局已将此类涉嫌伪造、私刻公章案件并案处理。
3月1日,恒丰银行官方网站发布题为《关于江阴农村商业银行2017-006号公告涉及我行相关内容的声明》,其中针对江阴银行的公告提出了五点声明,称“以律师分析为名,主观臆断案件性质,不但于法无据且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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