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银行信用卡灵活分期付款介绍
持津卡信用卡刷卡消费单笔金额达1000元(含)以上的持卡人,可在账单日前发送短信【LHFQ+期数+卡号后四位+分期金额】(如LHFQ0312341000)或致电天津银行24小时客服热线4006960296,申请信用卡免息灵活分期付款,将消费交易本金分期均额偿还。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
分期手续费率收费标准如下:
分期期数 | 3 | 6 | 9 | 12 | 18 | 24 |
分期手续费率 | 1.95% | 3.9% | 5.85% | 7.8% | 11.7% | 15.6% |
二、天津银行信用卡灵活分期付款业务条款
天津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天津银行信用卡灵活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灵活分期”),即视同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本条款为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
1、灵活分期是本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当期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持卡人可在账单日前申请将任意一笔满足条件的消费交易分期均额偿还。
2、持卡人须在消费交易记账后,当期账单日前1个自然日的17:00前(不含当期账单日),申请办理灵活分期。
3、持卡人可对当期单笔金额达到100元(含)以上,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申请办理灵活分期;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36期(每期为一个月)。本行保留是否核准申请的权利。
4、持卡人可以对多笔交易分别申请灵活分期,但申请的分期金额仍以单笔交易为单位,不能以多笔交易的汇总金额申请分期。
5、申请灵活分期的交易金额须为该单笔交易的全部金额,持卡人不可选择就该笔交易的部分金额申请分期付款。
6、灵活分期仅限信用良好、信用卡账户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如信用卡账户状态不正常,则不能参与本业务;公务卡、商务卡不参与本业务;不受理附属卡持卡人自行办理本业务。
7、下列交易金额不可申请灵活分期:
(1)取现交易、转账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
(2)已出账单的消费交易;
(3)本行规定的其他内容。
8、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
(1)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位,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对于每期应还本金金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
(2)灵活分期手续费提供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两种方式,其中分期收取每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每期手续费率,在分期后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一次性收取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手续费率,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3)分期手续费收费标准如下:
分期期数 | 分期手续费 | |
一次性收取 | 分期收取 | |
3期 | 1.95% | 0.7%/期 |
6期 | 3.9% | 0.7%/期 |
9期 | 5.85% | 0.7%/期 |
12期 | 7.8% | 0.7%/期 |
18期 | 11.7% | 0.7%/期 |
24期 | 15.6% | 0.7%/期 |
36期 | 23.4% | 0.7%/期 |
(4)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9、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本期欠款金额的,其本期欠款金额中的分期付款交易本金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10、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列示全额归还本期欠款金额的,本期欠款金额中的分期付款交易本金将依照天津银行信用卡的透支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收利息,并按天津银行信用卡的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计收有关费用。
11、分期总额不超过客户授信额度,临时额度不可以办理分期业务。
12、持卡人成功申请灵活分期后,将在信用额度内冻结其申请分期的金额及应支付的手续费,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及手续费。
13、持卡人成功申请灵活分期后,不能对已分期的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不能对未偿付的分期余额再次申请分期付款。
14、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部分。
15、办理灵活分期的原始交易根据相关规定计算积分,灵活分期交易不计算积分。
16、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由于信用卡丢失等情况导致换卡的,不因信用卡卡号变更而免除还款责任及本条款的相关约定。
17、持卡人在“灵活分期”未分摊完毕之前办理销户的,需先办理提前还款并清偿分期未分摊本金及其他欠款,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18 、撤销
持卡人若要对尚未分摊的分期付款交易予以撤销时,可在当期账单日17:00之前致电本行客服热线4006-960296进行申请,上述时间点以后则不能办理撤销业务。
19、提前还款
持卡人对已分摊的灵活分期提前清偿未偿还的分期余额,可致电本行客服热线4006-960296进行申请。对于已成功提前还款的分期交易无法撤销,且该提前还款金额无法再次分期。
提前还款分期手续费处理:对于分期手续费分期收取的,本行将一次性扣收全部剩余期数的手续费,前期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对于分期手续费一次性收取的,前期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20、退货
持卡人与商户间发生退货等退款情形,已成功办理的分期交易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进行。
若持卡人对已成功办理的分期交易申请取消,应致电客服热线4006-960296申请,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未分摊的分期交易进行取消时,视同为撤销。
(2)对已分摊的分期交易进行取消时,视同为提前还款,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21、本行将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分期付款业务,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则全部为到期应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持卡人或本行取消、冻结、终止;
(2)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3)持卡人违反了天津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或本业务条款中的任何规定;
(4)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
(5)本行认为任何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或信用卡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22、如本行行使本条款第二十一条项下的权利时,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须立即向本行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未偿付分期余额和未偿付分期手续费,且前期已经扣收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23、在处理本业务条款项下事宜时以及本业务办理过程中,本行与申请人的电话联系将以申请表上或者本行保留的申请人信用卡账户资料中记载的申请人电话号码为准,其联系内容和结果以本行的相关记录为准,申请人不得以受话人不是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未能知悉/理解有关内容为由提出异议或抗辩。
24、本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可对灵活分期业务服务的内容、操作流程、业务条款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可保留延迟或提前终止本业务,并通过网站、对账单、短信等一种或数种方式向持卡人公布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