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张贵峰
据报道,2006年杨女士从淮安老家到吴江打工,当时公司给她办了一张工资卡。2008年她从公司辞职,将卡里余款全部取完,谁知这张卡是信用卡,当时取款时却“莫名”地多取了29.98元。8年来,由此产生的利息加滞纳金,已超过一万元。
8年前信用卡透支近30元,8年后欠款上万,这令人咋舌,但按照信用卡“利滚利”计息方式,又并不让人太意外。
但在该事件中,当事人并不知道工资卡的信用卡性质,发卡银行没履行卡面标识等告知义务,公司代办也没征得杨女士的知情同意、履行相关签名认证手续。进一步讲,那张卡名为“信用卡”,但透支额度竟只有1元钱。信用卡主要功能在透支,1元透支额度果真能透支吗?还是没有银行方面为了套利而设的、毫无信用的“陷阱”卡?这样的卡何以被允许透支近30元,也是个谜。
信用卡透支未还,持卡人或许也有其过失。比如疏忽,比如弃卡不用但却未能销户等。但持卡人过失甚至过错,不能成为银行无限期“利滚利”给予“惩罚”的理由。
最起码,在财务核算中,有坏账准备等相关项目,即“超过3年无法收回的债权”,并同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都是需要计入坏账进行处理的。为何银行能在8年时间里对客户透支进行“利滚利”?
近年4月15日央行下发了《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银行方面这才想起告知责任。这是不是借此时间差突击敛财?
还应看到,就收取高额滞纳金来说,银行收取罚息,又收取滞纳金的问题,本就不合法。今年2月,成都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以及利息和滞纳金。但该法院否决了其对滞纳金的继续征收,并引用宪法论证认定信用卡滞纳金“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也指出,银行对信用卡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所以,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计算复利。
可一直以来,很多银行还抱着高额滞纳金不放。此前《中山日报》就曾报道,市民李先生在中山一企业打工时,企业办理的工资卡员工根本不知道是信用卡,2008年1月1日,他因为消费透支了信用卡9.84元,经过8年利滚利居然变成9350元是当初的950倍,如果再过8年产生的利息加滞纳金将会达890万元。
在这事上,涉事银行开始警告,当事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后来又表态会帮其减免,并消除其不良信用记录。但此事已引发不小热议,仅从一般民事责任角度看,在未经当事人签字同意情况下发放信用卡,逾期8年都不催缴,银行方面显然难撇清自身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显然不应让杨女士担太多责任。
也只有严格银行责任落实,规范银行借滞纳金生财乱象,才能避免此类荒诞事件发生。
作者系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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