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是当今发展最快的一项金融业务之一,它是一种可在一定范围内替代传统现金流通的电子货币。由于不需要存款即可透支消费,并可享有一定期限的免息期(按时还款利息分文不收)而受到大众好评,已经成为人们广泛使用的一种支付手段和消费结算方式。对于诚实守信的人们来说,信用卡确实是给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这部分人可以享受到使用信用卡的乐趣。但是,如果恶意透支信用卡达到一定数额,经发卡银行催收后拒不还款,则有可能触犯刑法,并因此而锒铛入狱。
2014年4月,伍某在中国光大银行某支行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2015年9月,伍某在还有一个月的分期还款没有归还的情况下,刷卡消费3万余元,累计透支共计49000元,之后,伍某一直未还款。该支行多次通过信函、电话、短信等方式催告伍某还款,但其一直未还款,亦未与银行商讨过还款事宜。之后,伍某还更换了手机号码,且一直未到银行更换登记的手机号码。至2016年8月1日止,伍某共拖欠中国光大银行某支行本金、贷款利息、滞纳金共计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终,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律解读】
关于刑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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