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2015年按照工资、薪金总额2.5%的比例准予扣除的教育经费为100万元,计提金额为100万元,实际列支80万元,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该公司2015年度实际发生的8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多计提的2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