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漳州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近日,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对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做了一些改进。对此,漳州市社保局决定对《生育保险新的政策的实施方案》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新政策将在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现在,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漳州市计生部讲解生育保险的新政策方案:漳州市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9%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9%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同一缴费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根据规定,从3月1日起,漳州用人单位应在确定用工关系30日内,为职工同时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漳州市生育保险关系在省内可转移接续
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转移接续。并且,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缴费年限,统筹区之间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参保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时间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应当以漳州当年度规定的补缴基数一次性补缴后,方可视同连续缴费。中断缴费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连续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从最后一次建立生育保险关系起计算缴费年限。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致职工生育待遇无法享受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漳州市生育保险待遇提高
女职工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进行网上申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下申报材料至各级医保中心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津贴申报手续,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医保中心将在网上申报平台作退件处理。逾期未办理待遇申报的,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