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湖对“三流一致”的声讨再起,一时似陷入四面楚歌之境地。
身世之谜
关于“三流一致”的身世一直是个谜团。有人说它源于江湖教义,有人说它由某些江湖大师顿悟,也有人说它只是执法者的经验总结,一时众口纷纭。
时光回溯到公元1994年,时值增值税新君初立,江湖混乱,为了树立君威,次年便颁布了国税发〔1995〕192号谕令,昭告天下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国税发〔1995〕192号在一个个税收案例摸爬滚打一阵后,便化为了具体招式,那便是“三流一致”。
初入茅庐者也只需按部就班,训练得法,便可剑走天涯,难以阻挡。这也是“三流一致”的生命力来源,它是混迹税收江湖的“方法论”,也是执法者迫不得已的“护身符”。增值税君为了维护天下稳定,也只是睁一眼闭一只眼,以保江湖盟主的威慑力。
“三流一致”作为利剑,本身是为了降服违法乱纪者,但也容易滥杀无辜,颇有漫威英雄情结。因此常被诟病,江湖人士也一直苦思冥想破解良方。
机械之法
天下武功唯恐刚性过剩而灵性不足,这是“三流一致”的最大破绽。比如何为“三流一致”?实际上“货物或服务流”与“资金流”时常交错存在,不一定同时出现,甚至最后根本就没有“资金流”。假设卖方先发货后收款,甚至最后形成坏账,但卖方未收款就已经开具了发票,此时没有真金白银的“资金流”,受票方是否可以抵扣?
如果国税发〔1995〕192号要求一定要有资金流,那它岂不是成了追讨债权的“律法”?如果不要求一定付款,那么纳税人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规范的债权债务转让,又为何要受行政法的不利评价?“货物流”也是类似,如果某种物流安排更具经济性,为什么要机械“合法”而承担过多成本?
“三流一致”招式单一,锋芒有余,而变化不足,江湖地位也一直处在争议之中。
连坐之谬
江湖常传“隔山打牛”之奇功,“三流一致”练到走火入魔便出现了“连坐”执法。笔者曾经从事过免抵退审核工作,之前发现不乏有税务人员存在“以进项定销项”的“连坐”思维,一旦发函发现企业取得虚开或涉嫌虚开的进项,在对其对外开具的发票复函时也定性为虚开或涉嫌虚开,使得“虚开链条”无限蔓延下去。
对此,江湖反对声渐起,增值税君终于也看不下去,颁布了2014年第39号谕令,明示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特定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改“以进项定销项”的“连坐”思维。但是2014年第39号谕令仍是拿了“三流一致”的旧瓶,装的还不是“新酒”,有人拿2014年第39号谕令为“三流一致”正名,实属不明就里。
蔓延之势
增值税君稳坐江山二十余年,现在又开疆拓土,兼并隔邻营业税君,“三流一致”阴魂不散,思潮也蔓延到新的疆域。
龙门客栈首先中招:营改增之后某个侠士预订房间入住并自行刷卡支付,离店开票时要求开具以龙门镖局为抬头的专用发票,提供了镖局的识别号等信息,客栈小二却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差点结下梁子,引起江湖纠纷。增值税君此时为了安抚新民,通过各种渠道释放宽松管理的信号。
朝廷也急了,财政拨款建一座学堂,合同由朝廷签了,款项也由朝廷支付,但基于审计等原因发票要求开给学堂,工部却提出“三流一致”来,不过好在学堂无需抵扣。还有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对支付给劳务公司的工资,要求一部分直接打到农民工卡上,但是劳务发票又是劳务公司全额开具,此时又开始担忧起“三流一致”来,一时惶惶不可终日。
国税发〔1995〕192号谕令颁布时只针对货物和部分劳务,时下是否要与时俱进,考虑新民的实际和感受?
天下武功,以德服人。据说增值税君也将颁布江湖统一法则,已陷入四面楚歌的“三流一致”命运究竟如何,也只能恭告诸位:且听下回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