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O2O即Online To Offline,是指将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这个概念最早来源于美国。O2O的概念非常广泛,只要产业链中既可涉及到线上,又可涉及到线下,就可通称为O2O。
案例分析
(假定本案例中所涉及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某银行(以下简称A银行)开展信用卡推广业务,传统做法是将推广任务逐级分解,由各部门职员负责信用卡末端推广,同时允许在推广中免费赠予有开卡意向客户一些小礼品(如油、米、工艺品等),礼品由A银行统一采购,并在每年50万元的额度内列支。但客户在填写了个人信息并收到A银行邮寄信用卡后,往往不去激活卡片,导致信用卡实际(有效)开卡率始终无法达到A银行的预期目标。
图示说明
某互联网营销公司(以下简称B网站)得知上述信息后,主动与A银行协商,表明愿意承接A银行的信用卡推广业务,并保证可以使A银行当年信用卡有效开卡率达到90%以上。B网站的附加条件是A银行需在原先每年50万元推广费基础上,额外再增加10万元,经A银行协商一致后,B网站进行了以下筹划及运作:
第一,利用多种形式进行网络招商。B网站通过提供免费设计和广告发布等方式,吸引一些连锁餐厅、KTV、美容美发、影城、健身会所等实体商家注册成为B网站用户,逐步扩大B网站联盟商业圈的范围。
第二,与注册、加盟的商家进一步商谈。B网站随后主动与各加盟商家商谈“刷卡享优惠”活动事宜。以某连锁餐饮店为例(以下简称C餐厅),假设C餐厅在不打折情况下,一份套餐价格为100元,而在一些特定时期(如节假日、店庆日等)C餐厅最低消费折扣为8折(即80元)。B网站与C餐厅协商,当消费者来C餐厅消费时,如果是使用A银行信用卡进行结算的,则可享受5折的优惠价(即消费者实际仅需支付50元给C餐厅),而对于C餐厅因此少收的30元(80-50=30元),则由B网站负责将差额补齐。对于C餐厅而言,从顾客信用卡消费中获得了50元,从B网站那里获得了30元,实际还是收到80元,但C餐厅的知名度、客流量与销售额却较原先有了明显的增加,C公司同意接受B网站促销方案。同理,B网站又与多家联盟商家签订了类似的刷A银行信用卡享折扣优惠的合作协议。同时,B网站还与商家约定,相关活动解释权和优惠中止日期应当由B网站进行确定(即当B网站实际垫资额达到50万元时,联盟商家的“刷卡享优惠”活动自动中止)。
第三,广泛发布刷卡享低折扣优惠信息。B网站通过网站、微信、微博、电台等多渠道,广泛发布广告信息,大致意思如下:如消费者持A信用卡在B网站的所有加盟商圈内进行刷卡消费,都能够享受到比商家自身优惠力度还要更大的优惠。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去A银行申报办理信用卡,并主动开卡到加盟商家进行消费,以享受最大的优惠。
第四,与A银行正式签订信用卡推广协议。B网站与A银行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并取得60万元的推广费用。同时, B网站还向A银行申请使用移动BOS结算设备,当消费者在加盟商圈内任何一家进行刷卡消费时,商家都必须要通过B网站提供的BOS机与消费者结算,这样不仅B网站可以实时掌握A银行信用卡的开卡数量和消费金额,而且消费者每刷卡一次,B网站都可额外获得一笔刷卡手续费。
图示说明
盈利分析
1、银行:从A银行的角度看,虽然信用卡推广费用较原先增加了10万元,但无论是信用卡的办卡量,还是实际(有效)开卡率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减少了银行不确定资金的浪费,实现了营运资金的精准投放,极大提升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2、商家:从C餐厅的角度看,虽然表面上只得到了80元,但无形中扩大了企业知名度、餐厅人流量和稳定的经营收益,可以说是在零投入的情况下,取得了较好的广告效应,一举多得;
3、网站:从B网站的角度看,他是整个营销事件的筹划和组织者,不仅从中获取了10万元收益和BOS机的刷卡收益,同时还开创了一种新型商业模式,也为今后网站的广告收益、后续加盟商、银行合作收入奠定了基础,可谓最大赢家!
4、消费者:消费者可以说是整个筹划链条中的最关键环节,如果消费者不办卡、不买单,那么再好的筹划都是零,而通常来说,消费者多办一张信用卡并不需要额外支出,而通过办理银行信用卡并刷卡使用,就可以享受比原来商家自身折扣还要更大的折扣优惠,何乐而不为呢!
税收影响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B网站开展的O2O运营筹划,不仅拓展了线上、线下的消费渠道,而且为A银行信用卡的推广业务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方案,真可谓是实现了多方共赢!但笔者发现,“营改增”后,对于该类业务,由于现行政策存在的不确定性,可能将导致该O2O经营模式难以维续。
应如何开具发票?
1、B网站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本案例中,A银行支付了60万元给B网站,但B网站实际收益仅10万元,其余的50万元作为信用卡推广费,已由B网站支付给了相应的商家,那么B网站是否应当全额向A银行开具发票?如果全额开具,又应当按照什么项目开具发票呢?
个人理解: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B网站应当就当期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60万元,按“信息系统增值服务”项目向A银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财税[2016]36号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2、C餐厅应当如何开具发票?
本案例中,C餐厅提供餐饮服务实际收取了80元,C餐厅应就80元按“餐饮服务”全额确认收入,并按开具增值税发票。但C餐厅收取的80元中,有50元是通过消费者信用卡刷卡方式收取的,另外30元是由B网站补差支付的,对此,C餐厅应当如何开具发票?是向消费者开具50元,同时再向B网站开具30元吗?同时,C餐厅并没有为B网站提供餐饮服务,这30元又应当开具什么项目?
个人理解:根据该案例的业务实际分析,C餐厅提供餐饮服务,实际收到80元,但其中30元是由B网站代为支付,因此,C餐厅应当向B网站与消费者分别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项目为“餐饮服务”,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目前政策中对此并未明确。
B网站如何缴纳增值税?
本案例中,B网站实际收取了60万元,支出50万元,但从增值税的角度而言,B网站应就60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60万÷(1+6%)×6%=3.4万元
但B网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无法抵扣进税额。应就3.4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C餐厅应当直接跟A银行开具30元(汇总为50万)的发票,开具项目为“餐饮服务”,B网站仅需就10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理由是B网站只是代收转付,实际承接该项费用的应该是A银行,但现实中,由于种种因素,A银行是不可能接受C餐厅的发票的。同时,A银行接受由B网站全额开具的60万元,还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还有一系列其他问题......
1、所得税的列支问题。无论是B网站还是A银行接受C餐厅开具的“餐饮服务”发票,应如何在税前列支?按照所得税法规定,餐饮服务属于“业务招待费”范畴,是否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5‰熟低的原则处理?
2、后续税务风险问题。营改增后,对于此类发票开具与管理,将是税务机关工作的重点,当A银行或B网站取得了大量类似餐饮发票,应如何向税务机关进行说明,能说得清吗?
个人的一点建议
当前,随着互联网经营的迅猛发展,O2O营销模式已经越来越普及了,例如,美团网、百度外卖等,这些新兴的经营业态,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税收政策和管理上的盲区,如果仅因为政策的滞后,导致这些新事务、新经济、新业态无所适从、举步为艰的话,这肯定是与总书记和总理提出的“适应新常态”、“支持创新发展”等具体要求背道而驰。因此,作为一名在职税务工作者,本人想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一点小小的建议:
1、对政策制定层面的建议。
在初学业务的时候,我记得师傅曾经说过一句非常有哲理的话语:政策是岸,企业是船,历来只有船靠岸,没有岸靠船!言下之义,企业的发展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企业个体必须服务于政策,政策有规定的可以大胆做,政策没有规定的,必须要三思啊......而中国需要创新,创新才可以使社会不段的进步和发展,就本文所列举的案例而言,无论是网站、银行、餐厅和消费者,都各取所需、各自得利,并未损害他人利害,更没有对社会产生任何一点负面伤害。如果仅因为政策的不明确,就导致这类业务无法有效开展,甚至就此夭折的话,那无论从情理上还是从支持国家建设发展的角度,都说不过去了!因此,我也想在师傅的话后面再增加一句:当船多了,都靠不了岸的时候,就必须改变思路,修岸靠船了!特别是当前正处全面推开营改增初期,存在大量新旧税制转换问题,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急需政策的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总局近期在36号文件基础上,频频下发公告、通知和各项解读,有效解决了当前存在的一些棘手和困难问题,受到了大家的好评,应该给总局点赞!
2、对案例所涉及政策的建议。
对于本案例,个人建议应当给予B网站适用差额扣除政策,并且允许借鉴“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的相关规定。即,B网站取得的60万元,允许扣除支付给C餐厅(包括其他联盟商户)的50万元(可凭各联盟商户开具的普通发票进行差额扣除,参照旅行社的相关规定),仅就其实际收益1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B网站可以全额给A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A银行全额抵扣其信用卡推广的进项税金(银行信用卡推广属于其经营行为,同时如按传统做法,银行购入的赠送礼品应视同销售,也可扣除采购时的进项税额)!
3、对加强税企沟通协作的建议。
一方面,在当前新形势和新常态下,建议无论是税务干部,还是企业财务人员,都应当积极、主动地去学习政策、研究业务,只有通过对政策和业务的全面了解,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最大限度的控制和防范自身风险;另一方面,建议应当不断加强税企之间的沟通协作。税务机关要放下身段、深入企业,认真的开展实地调研,真正了解企业在想什么、做什么,有什么需求和诉求,从而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有效引导纳税遵从!而财务人员则要更加全面熟悉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实际,主动与税局沟通,合理提出诉求,争取理解与支持,形成税企间的良性互动,共同创建和谐、美好的征纳环境!